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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因改造属违建既不能使用,又退租遭拒,律师立足“合同目的”破解僵局。-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22/10/1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娟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因为法理清晰,所以能够破解诉讼僵局,合理合法的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诉求。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甲承租乙的一间临街精装修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当做门面房使用。甲在签订《合同》当日,向乙支付了半年的房租及保证金,乙出具相应收据。

由于涉案房屋临街的窗户与外部地面存在约50厘米的层差,因此,甲在签订前述《合同》时,专门就涉案房屋的窗户是否可以进行“窗改门”工作并安装进门楼梯问题询问了乙,乙表示可以将涉案房屋的“窗改门”并安装进门楼梯,但该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之中。

当月BB日,甲在《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内开始装修涉案房屋。甲发现涉案房屋房顶、墙面存在大量破损现象;同时,甲在进行“窗改门”工作时,被城管告知“窗改门”并安装进门楼梯是违建行为,随后城管对甲已在建的进门楼梯进行了拆除。此后,甲就“窗改门”并安装进门楼梯的问题向城建部门进行申请,未获得审批。

自前述“城管告知‘窗改门’并安装进门楼梯是违建行为”之日起,甲即通过微信多次和乙进行沟通,乙微信上对甲给出的解决方案是:甲可以伪造相关材料骗取审批,或在夜晚偷偷施工来逃避城管的阻挠。甲觉得乙提出的方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且后患无穷,于是向乙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及保证金,乙表示拒绝。

由于涉案房屋不能进行“窗改门”并安装进门楼梯的改造工作,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自己如何才能要求乙退回租金和保证金的问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①由于“涉案房屋房顶、墙面存在大量破损现象”,所以,乙针对《合同》约定的“甲承租乙的一间临街精装修房屋”而言,乙属于根本性违约。②由于涉案房屋不能进行“窗改门”并安装进门楼梯的改造工作,而“甲在签订前述《合同》时,专门就涉案房屋的窗户是否可以进行‘窗改门’工作并安装进门楼梯问题询问了乙,乙表示可以将涉案房屋的‘窗改门’并安装进门楼梯”,所以,现在涉案房屋不能进行“窗改门”并安装进门楼梯的改造工作,乙也属于根本性违约。同时,乙的前述二个根本性违约行为,还构成对甲进行欺诈,所以,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要求乙退回租金和保证金。

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乙的律师抗辩:

①首先“涉案房屋房顶、墙面存在大量破损现象”不是事实。同时,即使“涉案房屋房顶、墙面存在相应的破损现象”,也不能说明涉案房屋就不是精装修房屋。且甲在签订《合同》前,是到涉案房屋现场进行过考察的。甲自述的“甲在签订前述《合同》时,专门就涉案房屋的窗户是否可以进行‘窗改门’工作并安装进门楼梯问题询问了乙”这一内容,就是证明“甲在签订《合同》前,是到涉案房屋现场进行过考察的”的重要证据。据此证据,“涉案房屋房顶、墙面存在相应的破损现象”并没有影响甲和乙签订《合同》,这是可以依法认定的事实。在此前提下,甲现在以“涉案房屋房顶、墙面存在相应的破损现象”为由认为,乙针对《合同》约定的“甲承租乙的一间临街精装修房屋”而言,乙属于根本性违约,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由于针对“甲在签订前述《合同》时,专门就涉案房屋的窗户是否可以进行‘窗改门’工作并安装进门楼梯问题询问了乙,乙表示可以将涉案房屋的‘窗改门’并安装进门楼梯”的问题,《合同》并约定。因此,如果甲不能举证证明这个问题的存在,甲以“甲在签订前述《合同》时,专门就涉案房屋的窗户是否可以进行‘窗改门’工作并安装进门楼梯问题询问了乙,乙表示可以将涉案房屋的‘窗改门’并安装进门楼梯”进行过承诺为由,认为乙根本性违约,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合同》是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存在乙对甲进行欺诈的问题。

乙方律师的这番抗辩,让甲陷入了迷茫。甲又向我们咨询,自己如何才能实现要求乙退回租金和保证金的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对法律流于形式的理解,往往会不仅导致法律的精髓因哗众取宠而被掩盖,而且会让自己陷入毫无意义的口舌之争,甚至自己把自己推送到不利的法律处境之中。本案中,我们完全没有必要采取“卖弄法理”的方式去纠结“根本性违约”和“欺诈”等问题,而是单刀直入地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入手,就可以依法实现甲要求乙退回租金和保证金的法律诉求。

甲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又改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维权。

具体承办本案的王娟律师认为: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是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的这一事实,承认《合同》的有效性。同时,正是因为《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合同》目的自然就成了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因此,承认《合同》的有效性,并不是“甲的律师站在乙的立场上说话”,而是从根本上扭转甲“陷入了迷茫”现状最智慧的做法。

据此,王娟律师直接向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提出:

1、任何合同都是有《合同》目的这个不可否认的问题的。

2、本案中,涉案房屋临街的是窗户且与外部地面存在约50厘米的层差,所以,涉案房屋是否可以进行“窗改门”工作并安装进门楼梯,是《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

3、甲在《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内开始装修涉案房屋时就发现,涉案房屋根本就不可以进行“窗改门”工作并安装进门楼梯,所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根据正常人的正常生活法则即可以认定的问题。这就没必要去纠结“根本性违约”和“欺诈”等问题,而是可以根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直接认定甲要求解除《合同》,要求乙退还全部租金和保证金合理合法。

4、我们承认“甲在签订《合同》前,是到涉案房屋现场进行过考察的”事实,因此,我们没必要纠结“涉案房屋房顶、墙面存在大量破损现象”还是“涉案房屋房顶、墙面存在相应的破损现象”的问题。同时,我们也愿意在承认甲是在“认可涉案房屋房顶、墙面无论是存在大量破损现象还是存在相应的破损现象”前提下,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而给涉案房屋的原始状况带来部分改变的事实,但是,这种改变,是不可能完全归责于甲的。因为,乙针对涉案房屋根本就不可以进行“窗改门”工作并安装进门楼梯,对甲给出的解决方案是:甲可以伪造相关材料骗取审批,或在夜晚偷偷施工来逃避城管的阻挠。所以,乙对出租涉案房屋能否实现《合同》目的,所持的这种态度,更应该是对“涉案房屋的原始状况发生部分改变”进行归责不可忽视的因素。

王娟律师这些意见,从根本上改变了本案的诉讼走向。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了《合同》,乙退还了甲大部分租金和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