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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办案提纲-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优秀法律文书

2020/1/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XXXX)年度道民字XXXXXX

【入选优秀法律文书的理由】

案情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分析透彻,体现单位关于“必胜之战是有把握之战”的工作原则。

 

    案由:继承纠纷

委托人甲(以下简称:我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乙(甲的哥哥)、丙(甲的姐姐)、丁(甲的继母)(以下简称:对方当事人)

被继承人:A

 

一、案件的由来

 

AAAAAAAA日,委托人甲即我方当事人与我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们指派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有关的继承纠纷等相关事宜。

为圆满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特制定办案提纲如下。供办案律师参考。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1、与本案有关人员关系(据我方当事人陈述整理)

被继承人A与配偶B(现在世)有子女三人:乙、丙、甲。

被继承人A与配偶B离婚后与丁结婚。结婚时,丁有一女C(未成年),婚后,该女随被继承人A与丁共同生活。

被继承人A与丁结婚时,乙、丙、甲均已成年。被继承人A与丁结婚后,乙、丙、甲未与A丁共同生活。

被继承人A的父母,约在上世纪60年代、80年代分别去世,具体姓名等情况无法核实。

 

2、被继承人A未留有遗嘱,因病去世后留有的遗产

1、房屋一:本市N室房屋,系被继承人A与B婚后购买。目前,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A名下。

2、房屋二:本市M室房屋,被继承人A与配偶B离异后,由被继承人A购买。一年前(被继承人在世时)该房屋产权过户至丁的名下。

我方当事人与我们签订委托合同以后向我们反映,该房屋已经被丁在被继承人A去世以后以买卖形式过户到其女儿C名下。

3、工商银行存款:我方当事人知道被继承人A工资卡的银行账号,但存款具体数目及存款账号不详。

 

三、我方当事人的法律需求

 

      希望通过法院,依法确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范围。

 

、办案思路

 

(一)根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走向的总体判断

 

我方当事人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有权就遗产要求依法继承。

我方当事人作为被继承人A亲生子女三人之一,有权依法继承被继承人A遗产的相应份额。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根据案件事实,如何最大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不偏离我方当事人的利益,变通解决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体问题。

我方当事人甲因为与哥哥乙、姐姐丙想法及要求一致,哥哥乙、姐姐丙原本拟共同委托我们办理本案。但是,鉴于姐姐丙本人虽然现在在国内,但国籍是外国籍,所以,如果由丙对我们的律师进行授权,一旦法院纠结起来授权程序问题,这很可能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我们可以采取由我方当事人与哥哥乙、姐姐丙事先沟通好的方式,将哥哥乙、姐姐丙列为本案被告。这样,法院只要能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哥哥乙、姐姐丙,姐姐丙只要向法院表明自己的意见,给法院留下自己接受诉讼文书的地址,法院诉讼程序就可顺利进行下去了。

这样,即可在不偏离我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变通解决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体问题。

 

2、力争将房屋二纳入被继承人A的遗产范围。

虽然房屋二的产权,是在被继承人A在世的时候过户至丁名下的,但是,从一般人的行为规律分析,在该房屋进行过户时,被继承人A和丁应该不会有特强烈的法律意识,将该房屋约定为归丁一人所有的。通常情况下,根据一般人的认知特点,被继承人A和丁很可能会认为,只要将房屋二的产权过户至丁的名下,该房屋就归丁一人所有了。

如果这样,那么,房屋二就和房屋一同样,是登记在夫妻双方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了。房屋二房屋一的二分之一就是被继承人A的遗产了。

所以,具体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的承办律师应高度重视房屋二过户到名下,有无特别构成房屋二丁一人所有之情形。如果有,就很难将房屋二纳入被继承人A遗产的范围;如果没有,就要坚持将房屋二纳入被继承人A遗产的范围。

力争将房屋二纳入被继承人A遗产的范围,可采取起诉时即将房屋二纳入被继承人A遗产的范围,或起诉后根据我们律师调查的情况,将房屋二追加进本案的二种方式之一进行。

比较这二种方式,前者干净利索,便于律师调查房屋二,但诉讼费可能会增加;后者诉讼费不会立即增加,但是,进入诉讼程序后追加,法院会不会同意(虽然依法应该同意),承办律师应考虑这一情节。

所以,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可由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与我方当事人甲沟通。如果采取第一种方式,应事先和受案法院沟通一下,即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我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将房屋二排除到被继承人A的遗产范围以外,法院在判决时可否根据认定的遗产价值确定诉讼费,将对应房屋二的、我方当事人甲预交的诉讼费退还我方当事人。

 

3、该房屋已经被丁以买卖形式过户到其女儿C名下问题的处理。

因为此问题是我们与我方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以后,我方当事人才向我们反映的,因此,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如果我们采取起诉时就将房屋二纳入被继承人A遗产的范围方式起诉,那么,由于该房屋已经登记在法律上独立的、被继承人A与丁以外的C名之下,法院很可能直接驳回我方当事人要求将房屋二作为被继承人A遗产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

虽然法院驳回我方当事人要求将房屋二作为被继承人A遗产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后,我方当事人可以就房屋二的问题,另案起诉,但是,法院驳回我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结论,很可能会对我方当事人另案起诉处理房屋二的问题,有混淆视听的作用。

所以,如果我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并且坚持房屋二作为被继承人A遗产,依法进行努力的话,那么,我们的建议是,我方当事人可在将房屋一等作为被继承人A遗产,提起继承诉讼时,同步就房屋二已经被丁以买卖形式过户到其女儿名下的问题,提起相关诉讼。诉讼的主要方向是丁擅自、不合法地处理了被继承人A与丁的夫妻共同财产。

回顾本提纲前述2、力争将房屋二纳入被继承人A遗产的范围”的内容,我方当事人同步就该房屋已经被丁以买卖形式过户到其女儿名下的问题,提起相关诉讼的诉讼走向是:

如果被继承人A将房屋二过户到丁名下时,没有将该房屋约定为归丁一人所有,我方当事人是可以胜诉的。

反之,如果被继承人A将房屋二过户到丁名下时,将该房屋约定为归丁一人所有,我方当事人就会败诉。

不过,我们分析,通常情况下,根据一般人的行为规律,被继承人A和丁很可能会认为,只要将房屋二的产权过户至丁的名下,该房屋就归丁一人所有了。如果这样,房屋二就和房屋一同样,就是登记在夫妻双方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我方当事人的胜诉率应该是有的。

但是,问题是,如果我方当事人同步就该房屋已经被丁以买卖形式过户到其女儿C名下的问题,提起相关诉讼,不仅涉及到诉讼费问题(我方当事人需预交,胜诉后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如果败诉,将由我方当事人承担),同时还涉及律师工作量从办理一个案件变为办理二个案件的问题。这些问题,具体如何处理,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需要和我方当事人沟通。

具体需要沟通的内容,大致有二点:

第一,鉴于房屋二已经被丁以买卖形式过户到其女儿C名下的现状,我方当事人直接放弃对房屋二的继承要求。我们将已经收取的、与房屋二有关联的律师费退还我方当事人,我们的律师今后仅处理房屋二以外的其他被继承人A遗产的继承问题。

第二,在我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并且坚持房屋二作为被继承人A遗产,依法进行努力的情况下,考虑各种因素,以不增加我方当事人已经支出的律师成本为前提,将我们已经收取的、与房屋二有关联的律师费,转为同步就该房屋已经被丁以买卖形式过户到其女儿名下的问题,提起相关诉讼的律师费。

我方当事人具体是直接放弃对房屋二的继承要求,还是我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并且坚持房屋二作为被继承人A遗产,依法进行努力,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需和我方当事人沟通,在充分尊重我方当事人意见前提下,由我方当事人定夺。

同步就该房屋已经被丁以买卖形式过户到其女儿C名下的问题起诉的具体方案,在我方当事人坚持房屋二作为被继承人A遗产,依法进行努力的情况下,我们处理该问题的总体工作方向是:

第一,房屋二虽然已经从继承人A的名下过户至丁名下,换了登记人,但是,并不改变房屋二是被继承人A和丁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属性。

第二,虽然房屋二在被继承人A死亡后,尚未通过继承确定各个继承人的继承比例,但是,房屋二是各个继承人的共有财产,这一法律属性是毫无疑问的。

第三,丁擅自处分各个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是按照无效还是按照侵权处理,最有利于我方当事人,待我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并且坚持房屋二作为被继承人A遗产,依法进行努力后,由具体承办该案的办案律师具体制作办案提纲论证。

另外,房屋二被丁以买卖形式过户到其女儿名下的时间问题,即过户时间是在继承人A死亡后,还是死亡前,对如何处理该问题是有重要法律关联的。我们前述的总体工作方向,是建立在房屋二被丁以买卖形式过户到其女儿名下的时间是在继承人A死亡后基础上的。如果发生在以前,那法律属性可能会有不同。在我方当事人坚持房屋二作为被继承人A遗产,依法进行努力的情况下,我们具体承办该案的办案律师在针对这种情况具体制作办案提纲时,需注意这个问题。

 

4、关于工商银行存款。

因为我方当事人知道被继承人A工资卡的银行账号,只是对存款具体数目及存款账号不详,所以,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被继承人A名下工资卡的存款数额。

由于实践中,我方当事人起诉后调查到的被继承人A名下工资卡的存款数额,很可能已经为零,或实际数额很小,因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办案律师,应重视被继承人A名下工资卡近期的资金走向,尤其是被继承人A去世后的资金走向。如果资金走向不当或明显不合理,应提请法院审查、处理这个问题,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及我们的对策

对方抗辩1:抗辩,房屋二婚后已经由被继承人A的名下过户至自己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

抗辩:房屋二婚后已经由被继承人A的名下过户至自己名下,过户时,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一人,依法为个人财产。

我们的抗辩思路:

1、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除夫妻双方依法约定为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外,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屋二从被继承人A的名下过户至丁名下,只是换了登记人而已,并不改变房屋二是被继承人A和丁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属性。

2、《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被继承人A明确将房屋二只赠与一人,房屋二无论是从被继承人A的名下过户至丁名下,还是只是以赠与为形式换了登记人,都不改变房屋二是被继承人A和丁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属性。

对方抗辩2: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明确约定去世后,一切财产归被继承人配偶所有。

抗辩思路:对此,承办律师根据对方提供遗嘱材料,就遗嘱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定,若与我方当事人沟通后,确定其伪造,可以依法申请第三方鉴定真伪。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由于被继承人A与配偶B离婚后与丁结婚时,丁有一女C(未成年),婚后,该女随被继承人A与丁共同生活,该女很可能成为被继承人A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

因此,我方当事人可获得的继承权份额就会有二种结果:

第一,C不加入继承的情况下,与丁、乙、丙各得被继承人A遗产二分之一的四分之一。即我方当事人和乙、丙各得被继承人A遗产的八分之一。

第二,C加入继承的情况下,与丁、乙、丙各得被继承人A遗产二分之一的五分之一。即我方当事人和乙、丙各得被继承人A遗产的十分之一。

2、前述(三)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及我们的对策,因房屋二已经被丁以买卖形式过户到其女儿名下,很可能在本案中没有实际意义。但是,如果我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并且坚持房屋二作为被继承人A遗产,依法进行努力,对同步就该房屋已经被丁以买卖形式过户到其女儿名下的问题,提起相关诉讼后,处理相关问题,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3、建议我方当事人对本办案提纲保密,以免让对方知悉后,给我方当事人依法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实际处理本案时,遇到具体问题,请我们当事人及时和我们的办案律师沟通,以便协调具体工作步骤,争取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尽快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