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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道多案例

2014/9/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围绕当事人合法权益,认真工作,防微杜渐,始终掌握工作的主动性,把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到实处。

 

    【基本案情】 2011年初,甲、乙通过QQ聊天相识。乙通过多次与甲QQ聊天逐渐取得甲的信任。后,乙以生意周转缺资金等为由,多次提出向甲借款。在乙的一再要请并保证最多半年内即可还款的情形下, 2011年2月24日甲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汇入乙的银行账户X万元。还款期间届满以后,乙未归还借款。甲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息要求乙归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为此,甲向我们咨询,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债权。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持有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汇入乙的建设银行账户X万元的银行转账单,只能证明甲、乙之间存在X万元的往来,并不能直接证明甲、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甲对乙拥有债权。因此,甲要依法实现自己的债权,甲仅仅持有自己从银行账户转账汇入乙银行账户X万元的银行转账单是不够的。甲必须依法证明依据该往来甲、乙之间能依法设立借贷法律关系,这才是甲可以依法实现自己债权的关键事实和关键证据。

    基于上述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如果缺乏上述关键事实和关键证据,乙很可能会以该往来属其他法律关系抗辩。例如,乙可以将该往来辩解为甲、乙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甚至可以辩解为甲向乙履行到期债务等等。这样,甲要依法实现自己债权的想法,很可能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自己作为执业律师,是不能完全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对方当事人诚实信用上的。在不排除对方当事人能持诚实信用上态度的情况下,自己作为执业律师还是需要牢牢把握住本案处理上的主动权的。

    甲同意朱跃东律师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乙清偿债务。在朱跃东律师的指导下,甲多次通过电话向乙提出希望其还款的要求,并取得相关视听资料。

    在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乙在法院承认自己向甲借款X万元,但是,乙提出自己曾在甲到南京时已经归还部分借款,现在只有Y万元余款未清偿。

    朱跃东律师提出,乙在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的调解过程中,向法院的调解员陈述自己是在北京向甲还了部分款项的。今天庭审,乙又说自己曾在甲到南京时已经归还部分借款。其前后说法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因此,建议法庭对辩解不予采纳。本案的主审法官在查阅了法院的调解笔录后,采纳了朱跃东律师的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乙清偿甲X万元借款并承担逾期还款给甲造成的利息损失。甲全面实现了自己的诉讼目的,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