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1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以坚实、全面的法律分析为基础,正确把握案件的处理走向,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和乙是朋友关系。三年前,因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甲的身份信息和信用卡进行诈骗(目前乙正在被监禁服刑中),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具体办案的民警告知甲,本案中,银行才是受害人,甲不是受害人,刑事案件必须由银行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才能立案。公安机关未受理甲的报案。甲与银行交涉,但银行拒绝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年来,银行不断催告甲还款并要求甲按照正常逾期利息的标准承担信用卡逾期利息。而甲则认为,自己并没有使用银行的信用卡,银行的信用卡是乙采取犯罪手段使用的,因此,甲不应该为乙的犯罪行为买单,甲没有向银行归还信用卡本息的义务。三年后,该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将甲列入了不良征信记录名单。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消除该不良征信记录。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
1、本案的具体案情是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甲的身份信息和信用卡进行诈骗,而不是犯罪分子伪造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在犯罪分子伪造信用卡进行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中,银行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受害人,这一观点是合法的。但是,这不等于在本案中,针对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甲的身份信息、银行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具体案情,本案的受害人不仅仅只能就是银行一方,甲同样也是乙犯罪行为的受害人。
所以,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民警关于本案中银行才是受害人,甲不是受害人,甲无权报案的观点,是不合法的。
2、银行在明知自己是犯罪行为受害人的情况下,明知自己的财产和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受到侵犯,但拒绝报案,银行的这一行为是极其不正当的。银行将自己不正当行为的后果,采取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将甲列入不良征信记录名单的方式处理,是不合法的。
3、由于甲在案发后未及时维权,甲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已经不再是三年前的公安机关不立案的问题和银行不报案的问题,而是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将甲列入了不良征信记录名单,甲希望消除该不良征信记录的问题。
4、本案在形式上目前表现为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将甲列入了不良征信记录名单,甲希望消除该不良征信记录的问题。但是,本质上应该是一个根据本案的案情,该银行有权还是无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将甲列入不良征信记录名单的问题。
整合本案案情,我们认为,虽然在实践中,针对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甲的身份信息和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具体案情,银行想要向乙追缴犯罪所得来填平银行的损失,会有一定的难度。但是,银行不积极的向乙追缴犯罪所得来填平银行的损失,而是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后果,转嫁给未实施任何行为的甲,这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因此,甲可以依法维权,要求银行消除该不良征信记录。
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进一步分析案情后认为:
1、虽然银行的财产是通过甲的信用卡流失的,但是,不是通过甲使用信用卡流失的。在甲没有使用该信用卡的情况下,银行要求甲还款并要求甲按照正常逾期利息的标准承担信用卡逾期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2、纵观本案的基本事实,由于乙是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甲的身份信息和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所以,甲对于乙实施犯罪的行为,既无刑法意义上的共谋,也无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需要承担。
3、由于当初公安机关只看到了乙的犯罪行为对银行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而没有看到乙的行为对甲也构成犯罪,所以,公安机关没有从这个角度对乙立案进行侦查。因此,虽然我们律师不能随意给乙对应罪名,但是,乙针对甲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肯定是应该有相应罪名可以对应的。例如,如果乙获得甲的信用卡所采取的方式是盗窃方式,那么,乙对甲实施的就是盗窃犯罪行为等等。因此,银行作为乙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将自己受到的损失,推诿给另外一个受害人甲来承担,这在法律上是毫无依据的。
4、银行在明知自己是犯罪行为受害人的情况下,明知自己的财产和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受到侵犯,但拒绝报案,涉嫌玩忽职守或渎职;银行将自己因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强势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将甲列入了不良征信记录名单的方式处理,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逼迫甲就范,是对乙犯罪行为的放纵,是不公平的,是不讲道理的。
所以,邓超律师认为,根据自己对本案案情以及法理的基本分析,具体处理本案,可不采取一步即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处理,而是将前述意见向该银行进行通报,争取银行自行纠正,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将甲从不良征信记录名单中移除。
邓超律师通过律师函的方式向银行传递了上述意见。银行收到律师函后,对邓超律师的意见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很快回复邓超律师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通过协商,银行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消除了甲的不良征信记录,并就如何具体挽回银行的损失和甲达成了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