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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再审案-道多经典案例

2017/8/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案情分析透彻,坚持法律正义和必要的诉讼技巧相结合,钻研与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追求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乙合伙用废旧轮胎炼油,未签订合伙协议。甲投资XX万元,乙以技术和业务作为投资。一年后,因用废旧轮胎炼油违反相关规定,被政府部门要求关停,甲与乙的合伙事务停止。合伙期间,合伙出资、合伙收入、原材料、成品等均由乙保管,甲没有从合伙组织领取过工资,而是按照乙的要求给乙出具借条,采取预付的形式领取生活费。合伙事务停止后,乙凭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法院判决甲还款,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要求乙退还股金XX万元,支付利润XX万元、遗留机器设备折价款XX万元。乙提出反诉称:合伙事务停止后,甲、乙双方已经进行过结算,结论为亏损,乙要求甲对结算结果签名,甲不肯签名。乙要求甲承担合伙事务亏损YY万元。法院判决驳回了甲诉讼请求,判决甲支付乙YY万元。据甲自述,甲虽对该判决不服,但因判决后法院对甲声称,你告到哪里也没有用,故甲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不履行判决,法院对甲实行了司法拘留。甲心里更加不服,先是委托其他律师代理本案申诉,在其他律师一再拖延未办理甚至表示该案件的判决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甲与其解除委托关系,来到我所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甲依法对本案提出申诉。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法院对甲实行司法拘留,就此事实,法院在处理上并无不当。甲自述,虽对该判决不服,但因判决后法院对甲声称,你告到哪里也没有用,故甲未提出上诉,这无论是不是事实,也是时过境迁的、不能动摇法院判决法律效力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依法可通过两个司法途径处理:一、排除法院自认判决确有错误而再审案件以外,当事人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不受前述六个月时间的限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二、申请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判决进行监督。实践中,检察院一般是在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后,对再审结果仍然不服的,检察院才会受理当事人递交的监督申请。

因此,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甲依法对本案提出申诉,对我们律师来说,就是要依法审查甲的申诉要求,是否符合以上法定条件。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仔细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后认为,迄今,涉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早已超过了六个月时间,也不涉及以其他法律文书为依据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之情形,更无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因此,从法律程序上,没有上述导致甲申请法院启动再审本案的法定因素,只能看甲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了。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朱跃东律师有针对性的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证据认真进行了梳理。通过梳理,朱跃东律师发现:

1、甲、乙双方合伙经营废旧轮胎炼油的投入和产出的比例,根据与本案有关的、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甲、乙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的原材料进出数据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2、根据甲、乙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的原材料进出数据,是可以计算出甲、乙双方合伙经营事务停止时原材料的数量的。

3、剩余原材料,已经被乙单独处理。

4、法院生效判决对本案的核心事实,即“清算”认定的计算公式是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即成本+费用),并据此判决甲、乙双方平均分摊亏损。这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论“净利润”,不能作为清算的依据,显然是没有考虑到双方开始的出资问题。清算是指对宣布解散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后分配所剩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行为。其中所剩财产“净资产”为正时由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为负时则由出资者依约定分摊承担。净资产的计算方法为:出资者投入+未分配利润,故“净资产”应当由出资者依约定分摊承担,因此,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甲、乙双方合伙业务终止以后“清算”的计算公式是错误的。

 朱跃东律师认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因甲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计算公式确实存在错误,因此,甲可以不受前述六个月时间的限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再审本案的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朱跃东律师认为,在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计算公式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如果原审法院能确实认识到自己的判决存在错误,那么,通过再审,纠正判决结果的速度,一般是快于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因此,朱跃东律师向原审法院提起了再审本案的申请。

原审法院受理朱跃东律师提起再审申请后,再审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且甲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因此建议朱跃东律师做甲的工作,希望甲撤回再审申请。

朱跃东律师认为,甲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这涉及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理解的差异。但是,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计算公式确实存在错误,这是不容回避的。因此,本案的法律走向无非有以下二个方向:1、法院坚持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且甲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观点,裁定驳回甲的再审申请,甲再根据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向检察院申请对本案进行监督。2、原审法院和甲均不纠结甲的再审申请,是否受六个月法定的再审申请期限的限制以及甲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的问题,而是由法院自行纠正原审判决存在的错误。

再审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原审法院和甲均不纠结甲的再审申请,是否受六个月法定的再审申请期限的限制以及甲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的问题,而是由法院自行纠正原审判决存在的错误,这个做法是可取的。建议朱跃东律师做甲的工作,让甲先撤回再审申请,然后由甲采取向法院院长反映的形式,启动法院院长依职权对原审判决的审查,在法院院长依职权对原审判决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再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审本案。

朱跃东律师婉转的向再审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如果甲先撤回再审申请,然后再采取向法院院长反映的形式,启动法院院长依职权对原审判决的审查,这样做,一旦不能启动法院院长依职权对原审判决的审查这一法律程序,那么,甲就丧失了向检察院申请对本案进行监督的权利。这样做,甲心里肯定是不踏实的。朱跃东律师建议,如果法院认为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且甲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法院可裁定驳回甲的再审申请。甲收到该裁定书以后,可以暂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而是先采取向法院院长反映的形式,启动法院院长依职权对原审判决的审查。这样,既能达到原审法院和甲均暂时不纠结甲的再审申请,是否受六个月法定的再审申请期限的限制以及甲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的问题,又能解决甲希望原审判决得到纠正的问题。再审本案的主审法官对朱跃东律师的建议表示理解。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甲的再审申请以后,朱跃东律师向原审法院院长递交了原判决确实存在错误的的情况反映。

法院院长指定法院工作人员与朱跃东律师交换意见提出,因为朱跃东律师仅仅向法院反映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甲、乙双方合伙业务终止以后“清算”的计算公式是错误的,并未提出正确计算公式,要求朱跃东律师向法院提出正确计算式。

对此,朱跃东律师提出,本案系甲基于原判决认定甲、乙双方合伙业务终止以后“清算”的计算公式错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的案件。因此,原判决认定甲、乙双方合伙业务终止以后“清算”的计算公式是否存在错误,才是法院审理本案的范围和重点。而按照什么样的公式对甲、乙双方合伙业务终止以后进行“清算”,是在法院再审本案后,认定判决认定甲、乙双方合伙业务终止以后“清算”的计算公式是否存在错误,撤销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以后,法院如何正确审理、判决甲、乙双方合伙业务的内容。因此,现在法院要求甲提出正确计算公式,显然超越了本案的审理范围。

根据朱跃东律师的这一观点以及提交的情况反映,法院院长依职权对原审判决进行了审查,发现原判决确实存在错误,遂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再审本案。并同时裁定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件处理结果】 经原审法院再审,法院撤销了法律结论对甲严重不公、不利的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