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超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分析法律透彻,引导当事人端正维权指导思想,走合法维权的道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丙将承包工程分包给乙。乙承包分包工程后,将水电安装项目转包给实际施工人甲。甲、乙双方签订的《水电安装施工协议书》约定:水电安装项目承包方式为劳务清包,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为以建筑面积N元/平方。工程竣工后,乙支付95%的工程款给甲,剩余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工程竣工两年后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按照乙提供施工图纸,施工面积为A万平方米,工程劳务费共计X00万元。乙支付给甲X0万余元,还有Y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工程竣工后,甲多次向乙催要该Y0万元工程劳务费,乙均用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至当年年底,甲作为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几十名农民工,围堵甲索要工资,甲遂携农民工到乙的家里讨要工程款。乙报警,公安机关认为,工程款纠纷应该通过法院依法处理,擅自围堵他人住所,是违法的。如果甲继续这种行为,要依法追究甲的法律责任。甲认为公安机关这样做,是助长乙拖欠农民工工资,感到不服,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1、公安机关认为,工程款纠纷应该通过法院依法处理,擅自围堵他人住所,是违法的。如果甲继续这种行为,要依法追究甲的法律责任,这一观点是正确的。2、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处理的范围和内容的。3、根据目前的证据分析,乙拖欠的是对甲应该支付的工程款,乙对甲作为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几十名农民工,并没有直接发放工资的法定义务。因此,甲试图将乙拖欠对甲应该支付的工程款这个合同问题,拔高、外挂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敏感热点,是无助于问题之解决,甚至会弄巧成拙,让事情发生质变的。甲要依法实现让乙支付工程款的法律目的,必须正本清源,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邓超律师进一步帮助甲分析,1、很多当事人总是有这样一个心理,认为把问题拔高、外挂上敏感热点,甚至聚众维权,就可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就能迅速解决问题,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很多案例表明,把问题拔高、外挂上敏感热点,甚至聚众维权所导致的结果往往是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当事人自己就反而给自己惹上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甚至受到法律的惩处。因此,认为把问题拔高、外挂上敏感热点,甚至聚众维权,就可以引起政府部门重视的观点和做法,作为负责任的执业律师是不建议当事人这样做,而且有义务规劝当事人不要这样做的。2、依法维权,可能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这会有一个周期的,但是,这个周期我们应该这样正确去认识:首先,不经过这个周期,法律程序所要求的这个周期,是永远存在的。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以外忙活很久,最终回归依法解决问题时,还是必须要经过这个周期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以外忙活等于自己耽误自己的时间。其次,法律程序所要求的这个周期并不是恐怖的,也不是当事人依法维权的障碍,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个周期,认真、深思熟虑的,而不是匆匆忙忙的处理自己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所以,这个周期,全面的看待,对当事人是有积极意义的。第三,具体到本案中,在此法律周期中,鉴于时间恰逢年底,甲作为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民工非常希望拿到年底的工资回家过年这个因素,如果处理的得当,也是很有可能加速解决问题的节奏的。
邓超律师认为,甲、乙签订的《水电安装施工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乙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甲只要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即可依法维权,节外生枝的携农民工到乙的家里讨要工程款,既是没有意义,也是违法的。如果甲因为自己的行为,把维权演变为违法,对甲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邓超律师的一番分析意见,让甲端正了自己维权的思路。委托邓超律师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工程款。
法院受理本案后,邓超律师在乙法定答辩期间内,主动联系本案的主审法官,向本案的主审法官说明,虽然乙拖欠的是对甲应该支付的工程款,乙对甲作为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几十名农民工,并没有直接发放工资的法定义务,但是,甲获得该工程款,确实是用于支付几十名农民工回家过年的工资用途,希望本案的主审法官能在具体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个问题。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可了邓超律师的意见,在较短的时间内,组织甲、乙双方进行了调解。
【案件处理结果】 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乙在年底前向甲支付了未支付的剩余工程款。甲及时将款项发放给了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