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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出售争议财产能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4/9/4

     一、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某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产生纠纷诉讼至法院,争议的焦点是,回迁房屋面积差价款及扩大面积款应否补交。案件在诉讼期间,王某将回迁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第三人,法院判决王某应给付回迁房屋面积差价款及扩大面积款12万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此回迁房屋,第三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称其在不知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购买了此房屋,只所以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是因为此房屋是回迁房,出售人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手续要支付一大笔费用,要求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则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构成拒执罪,要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争议的焦点:是否应追究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有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追究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三款第(一)项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且是争议的财产,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支持案外人的异议,但被执行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显然本案被执行人并不是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时处分的财产,所以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结论
    在认定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结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