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应将出卖房屋过户给原告邓某,并承担房屋过户费用,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并承担过户税款。
2007年7月22日,被告陈某将一处房屋转让给原告邓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注明,该房屋面积为118平方米,总价款为139800元,原告在合同生效后半个月内付给被告119000元,余款20800元待被告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后再付清,并约定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2007年7月30日原告交付119000元后,以户主身份签订了供电、供水合同,被告陈某也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了原告。因对过户费用负担问题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原告已支付首付款,被告也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双方已履行合同主要内容。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房屋过户费用。由于房屋过户包括过户费用和税,税又包括营业税、契税、城建附加、教育附加税等,而原、被告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仅约定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未约定过户所需税款亦由被告承担,根据税的征收原则和交易习惯,由原告作为购房人缴纳也属合理,故税款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