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4
2006年9月27日,李师傅来到出租车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同时还签订了《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约定公司提供捷达车一辆由李师傅单班营运,承包期自2006年9月27日至2011年9月26日止,营运车保证金2万元;公司如无故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应将车辆保证金全额退还,同时向李师傅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李师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或因其发生违纪行为而被公司解除合同的,公司按规定收回车辆,李师傅需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和车辆实际维修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李师傅向出租公司交纳车辆保证金2万元,双方开始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车公司认为李师傅在运营中违法运营、两次未参加公司召开例会等原因,于2008年9月6日将李师傅运营车辆,承包给他人。9月8日,出租汽车行业向有关部门提供出租汽车行业从业登记资格证件换领登记表,办理李师傅离岗的相关材料。
李师傅认为,自己兢兢业业、认认真真工作,每月交纳承包金,而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单方解除合同及退还保证金,将车辆违法转包他人进行双班运营,违反了《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的约定。因多次找出租车公司交涉未果,李师傅才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违约金2万元。
针对李师傅的起诉,出租车公司辩称,公司不是无故收车,是因为李师傅在北京北站找乘客拼车走活,非法运营,公司为了避免不良影响才把车收回的。公司并不是为了牟取暴利把单班车变成双班的,公司双班车的比例是固定的,这个车变了可能其他的车也变了。此外,此次只是解除营运合同,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给李师傅提供其他的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车公司与李师傅签订的《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出租车公司未与李师傅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单方口头解除合同的行为,以及未经李师傅同意,单方向有关部门提供出租汽车行业从业登记资格证件换领登记表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现李师傅依法要求出租车公司赔偿2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出租车公司认为李师傅在北京北站找乘客拼车走活,非法运营,并被处罚。因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其观点法院不予采信。出租车公司的其他辩称意见,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