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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二年 借钱仍须还

2014/9/4

    6月30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黄民向原告吴英偿还借款197000元。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民从2008年到2010年期间先后六次出据向原告吴英借款,共计197000元,被告黄民对该事实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却不同意还款也不同意与原告调解。这是什么原因呢?这还得从原被告之间复杂的感情纠葛说起。    吴英离异后有一些积蓄,在某市开一个销售电器的商店,于1998年认识了离异的黄民并与之相恋,二人于1999年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2008年,黄民打算做房地产生意,便开始向吴英借钱搞投资,直到2010年年底,黄民共6次出据向吴英借钱共计197000元。同居十二余年,吴英与黄民如同亲人般生活在一起,但当黄民向吴英借钱时,吴英还是谨慎地让黄民出具了借条。2011年年初,两人因性格不合开始闹分手,吴英开始要求黄民偿还借款,黄民不同意,认为所借的钱用于&ldquo家庭&rdquo投资,&ldquo夫妻&rdquo之间的账是不算数的,拒绝偿还借款。于是,吴英一纸诉状将黄民告上法庭,要求黄民归还借款。
    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黄民向原告吴英借款197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辩称借款用于同居生活期间的开支及投资,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解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在对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做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