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5
7月3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原告王欺亮与被告易春英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儿子随原告王欺亮共同生活,原告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告在宜春市万载县打工时与被告相识。之后不久,双方便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5年12月8日,被告生育一子。小孩出生后,原、被告在万载县居住生活。直至小孩满一岁半左右,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原告诉称,原、被告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1992年自由相识相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1995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期间,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出生于1976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被告易春英未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原、被告的事实婚姻关系依法不成立。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虽原、被告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原告在起诉与被告离婚前并未补办结婚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属同居关系,依法可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