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5
母亲再婚时儿子已经成年,继父去世后作为继子欲分得其所留下的房屋。8月23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继承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建平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建平1980年出生,高中毕业后因未考取大学而在新干当地一家民办企业上班,月固定收入有1000元左右。周建平的母亲谢某在丈夫去世10多年后于2001年与新干某中学一退休教师肖某相识,并重新组织了家庭。周建平随其母一同搬入肖某家与继父共同生活。2006年,周建平的母亲因病去世,周建平也就搬出了继父家自己一人生活。2010年3月,肖某去世。肖某身前留有位于新干县药材街17号的三室一厅房屋一套,由肖某的亲生儿子小肖继承。周建平认为自己作为继子,在法律上应与肖某的亲生儿子享有同等法律权利,肖某留有的房屋自己也应有一份,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肖某的儿子小肖平均分割该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基于双方存在抚养关系,主要是指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妇履行了抚养义务以及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尽过赡养抚助义务。在该案中,原告的母亲再婚时原告已成年,不存在继父对其有抚养义务,而原告的母亲去世后,原告也搬出继父家,分居另过,对继父也未尽赡养义务,故不能认定原告与继父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也就不能作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故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