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6月10日,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判决原被告双方婚姻无效。
原告金花(女)与被告吴华(男)系亲姨表兄妹,1995年8月,双方在亲友的撮合下结为夫妻。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夫妻感情渐为淡薄。近年来,双方经常吵架,致使夫妻关系紧张。原告觉得难以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的行为是违法的,原、被告的婚姻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应属无效。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故判决双方婚姻无效。
该院对原、被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另案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