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在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告马某与被告邓某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婚生子由原告马某自费抚养。
马某诉称,其与邓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邓某对原告没有半点关心和照顾、相互不能沟通、还经常在外彻夜不归,对原告稍有不顺就打骂相待,特别是2009年元月份,原告怀孕后,被告不但没有体贴和照顾,而且不付生活费。直到2009年10月儿子出生时,被告都不回到原告身边照顾。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协议离婚,由于原、被告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你们的离婚官司中,没有特殊情况,所以我们将不予支持你抚养小孩的要求主审法官细心的释法说理,被告邓某终于由起初的死活不愿离婚开始动摇,并最终同意了离婚,放弃了对儿子的抚养权争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