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先后生育两子。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引发矛盾。2009年4月23日,二人又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丧失理智的陈某持剪刀刺伤妻子胡某。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害。胡某出院后,二人开始分居,胡某因不堪忍受丈夫施暴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家庭暴力为我国婚姻法明令禁的违法行为,实施家庭暴力,粗暴侵犯配偶人身权益,依法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彼此不能包容,被告陈某对原告胡某实施家庭暴力并致胡某轻伤,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胡某离婚之诉请应予准许。
在法庭调解时,陈某认识到了其行为违法,向胡某表示道歉,要求胡某原谅,但是遭到胡某拒绝。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原告胡某念陈某有悔过之意且孩子幼小,在离婚诉讼中放弃了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的赔偿,并且在离婚协议达成后,到当地派出所撤回了要求追究陈某刑事责任的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