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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人首获法院

2014/9/7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6日向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季某发出一份&ldquo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rdquo,这是浙江省第一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人身保护裁定。

    6月1日,季某向龙湾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丈夫严某经常对她进行电话威胁、谩骂,殴打原告和原告母亲。25日,季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提交了报警证明、照片、病历等证据。

    法院受理后,经调查核实,立即作出裁定:禁止被告严某殴打、威胁、骚扰原告季某,如果被告严某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院将向被告严某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严某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搜集证据,采取有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全国9个基层法院进行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裁定试点,龙湾区法院是浙江省内唯一试点法院。

    有关法律专家称,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内部性、隐蔽性特点,当事人往往举证不足,司法应对家庭暴力力度不够。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一项尝试。

    龙湾区法院介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3个月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