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武女士与齐先生于1980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齐先生多次在发生争执后对武女士施以暴力。医院还为武女士出具诊断证明书,认定武女士右大腿后侧、左臀部、颈部等处皮下瘀血8块。后来,武女士在一次被打后离家出走,齐先生也多次给武女士写信表示打人不对、再也不会打人、丈夫下次再打夫人一手指,我宁愿我的齐字倒过来写等。但是齐先生仍然不思悔改。武女士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由齐先生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武女士与齐先生虽结婚多年,但在婚后不久便因齐先生的家庭暴力造成武女士离家出走。虽齐先生多次口头、书面表示有悔改之意,但在其后的共同生活中却并未彻底改变,此为造成夫妻关系不和,致感情破裂。武女士提出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鉴于齐先生对武女士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给武女士的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武女士要求齐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亦予以支持,具体数额酌定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