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近日,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唐某车辆贬值费8000元。
原告唐某于2010年2月7日到湖南株洲蓝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价格为113800元(含税),当日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车牌号为湘B9TT16。5天后,原告唐某驾驶自己的爱车湘B9TT16轿车由炎陵县鹿原镇驶往炎陵县霞阳镇。当行至鹿原镇西塘村大桥路段时,被同相向行驶的被告王某驾驶的粤BH398Y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月26日,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受损的车被送到株洲蓝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被告王某于2010年3月30日已向原告支付了全部的修理费、拖车费,并向原告唐某支付了2000元的租车费。但就原告新购车辆发生事故后的贬值费用协商未果,由此酿成纠纷,诉至法院。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车辆在本次事故发生后贬值客观存在,且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需要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由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王某对本案事故负全部责任,故被告王某应对原告唐社权的轿车因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负责赔偿。原告的车辆在购买后数日内就被追尾相撞,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现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此车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比无事故车辆亦显然要低。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也均认可原告车辆在本次事故发生后贬值客观存在。对此损失被告应予赔偿。现因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需要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具体损失评估鉴定,同意由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