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2008年4月8日,徐路云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关晓生、邓俞二人,从圩镇回家至严塘村中村路段时,遇道路右侧郭云青堆放的石料,在超越石片时与相向行驶华润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关晓生、华润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该事故由徐路云负主要责任,华润生、郭云青负次要责任,关晓生、邓俞不承担责任。关晓生受伤后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用去医疗费用6182元。对关晓生因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二司机及石料主人相互推诿拒绝赔偿,关晓生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徐路云驾驶摩托车超载一人,会车时在有障碍的路段时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华润生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被告郭云青占用道路堆放石料,二被告是造成该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均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原告关晓生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