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案情:
2005年,某市被拆迁人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市建设局未对拆迁人擅自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违法,责令市建设局依法对拆迁人擅自拆除行为作出处罚。
法庭通过调查查明以下事实:2004年4月,某某开发公司获得拆迁人资格,对包括张某所有房屋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由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导致拆迁不能如期进行。2004年12月,开发公司雇佣人员,趁张某家中无人,将其家中物品搬至他处,将张某房屋擅自拆除。事后开发公司找到张某,要求私了解决。张某不同意,请求市建设局对拆迁人进行行政处罚。市建设局答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就擅自强制拆除行为如何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张某以市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提示:
本案涉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人的擅自强拆行为能否处罚,以及对拆迁人的擅自强拆行为如何进行处理等问题。对此,律师认为: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人的擅自强拆行为处罚,目前没有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罚则部分,对拆迁人的数种违法行为专门作出处罚规定,但对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擅自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作出处罚规定。而现实的房屋拆迁活动中,拆迁人非法组织强制拆迁的情况确实存在,这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既然法律法规对拆迁人擅自强制拆迁行为未有惩罚性规定,那么,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擅自强制拆除的行为,就无法作出处罚。
2、对拆迁人的擅自强拆行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
虽然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人擅自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作出处罚规定,但是,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拆迁人擅自组织强制拆除行为作出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3、拆迁人擅自强制拆除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被拆迁人仍然享有拆迁纠纷裁决的申请权
对于拆迁人擅自强行拆除的房屋及附着物,被拆迁人仍然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拆迁纠纷裁决。在裁决程序中,如因拆迁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被拆迁人举证不能,适用被拆迁人主张,拆迁人举证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是因为,拆迁人虽然取得了拆迁许可证,但不意味着取得了拆除房屋的权利。因拆迁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被拆迁人证据灭失无法举证,只要被拆迁人提出的请求符合情理,拆迁人没有相反的证据加以否定,就应当依法推定成立。
对于拆迁人侵权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给予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