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村委会在未征得原承包人同意,且在未按程序撤销原承包人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擅自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3月31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村委会与俞某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俞某应当退还原承包人周某的承包地3亩。
1999年,南汇区农民周某取得所在村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0年,因周某无力耕种,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张某耕种,张某使用后弃耕。2001年1月,村委会却与俞某签订承包协议,将周某原承包土地发包给俞某开挖虾塘。2008年6、7月,周某为收回承包地曾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处理,经协调未成。故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俞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并归还3亩承包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在未征得周某同意,且在未按一定程序撤销周某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与俞某擅自签订承包合同。现周某要求确认他们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于法有据,其诉求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