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小徐于2006年经郁凤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输出到上海保安服务化学工业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工作,并由该公司派往巴斯夫公司担任保安。2006年3月2日起,小徐按照保安公司的要求连续加夜班一个月。3月6日清晨6点多,小徐上完夜班驾驶轻便摩托车回家,在途经州工路天华路时撞到路中铺设的木板而倒地受伤。2007年2月13日,郁凤公司向金山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查实小徐当天驾驶轻便摩托车时系无证驾驶,且摩托车也未经年检,金山劳动局作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该结论经复议维持后,小徐坚持认为自己在值完夜班回家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金山劳动局撤销对于该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徐值夜班是受单位指派,但他无证驾驶车辆不属于&ldquo受单位指派&rdquo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小徐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据此,法院认为,金山劳动局所做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法院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