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7
1984年,年仅19岁的原告王安龙被盐津县仁和煤矿招为采煤工人。1989年,王采煤时,不幸被坍塌的顶木砸断脊椎,治愈后瘫痪在床。此后,矿方每月发给其工伤津贴161元以维持基本生活。1996年,仁和煤矿被盐津县国营水泥厂兼并,2000年,盐津县国营水泥厂改制为盐津县石特建材公司(简称石特公司),王安龙的人事关系相继转入该公司,石特公司仍按原定标准发给工伤津贴。2006年,王安龙以原来确定的津贴标准过低,已不能维持当前生活的需要,请求石特公司给予调整。石特公司以公司困难由,不予解决。
同年,王安龙的伤残被鉴定二级伤残,并向盐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加工伤津贴。2007年,盐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石特公司每月付给王安龙工伤津贴485元。
石特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盐津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被告王安龙提出其长期坐在轮椅上,每月到石特公司领取津贴多有不便。为此,要求石特公司一次性给付工伤津贴。
法官考虑到王安龙的请求合情、合理、合法,为了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主审法官多次找到石特公司董事长,经过反复的协商后,他们终于被法官的诚心所打动,及时召开董事会议,研究解决一次性给付王安龙工伤津贴的问题。
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