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8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上海首例辞职女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一案胜诉。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上海某婚庆公司支付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61.10元。
2006年1月,黄女士进入上海某婚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黄女士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其中,2007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2008年至2009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今年6月3日,黄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规范、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月1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期间,黄女士就有关个人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其中对黄女士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资688.5元请求未予支持。黄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黄女士认为,因公司未按相关条例安排其年休假,现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公司方针对黄女士提出的要求其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公司方称,2008年,黄女士在公司未做满整年,不应该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黄女士年休假工资,要求法院驳回黄女士的这一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2008年其年休假应为5天。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13日,根据工作时间折算,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此,作为公司方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