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8
两原告起诉称,被告爱地金科公司于2002年成立,股东由本案的两名原告和三名第三人组成。原告张澄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的股权;原告宋俊如持有公司3%的股权。2003年,爱地金科公司运营开始出现困难,股东矛盾激化,无法继续经营,导致公司2006年办理了税务注销登记。但是由于三个第三人拒不参加股东大会,商议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所以不能形成股东会决议。现公司存续不能实现公司目的,损害股东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解散被告爱地金科公司。
被告和第三人均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第三人对于两原告的起诉事实不予认可。第三人张武城认为,基于朋友关系其同意原告成立爱地金科公司,并积极为公司招揽业务,是原告的原因导致了公司错失业务发展机会。此外,不是第三人不参加股东大会,而是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决议,并且原告故意拖延公司审计,并私自办理公司注销税务登记。另外,原告张澄作为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私自携带公司软件和资产出走,故意损害其笔记本电脑,故要求原告如实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资产和财务进行核算,并赔偿电脑损失。然而第三人表示这些只作为陈述,而不作为反诉,并表示,如果发现原告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法院认为,被告和第三人均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确认,故判决解散被告爱地金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