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客户在一家中介公司的带领下看好了某房屋,但私自与别家中介签了合同,将已看好的房屋买下,客户是否应该赔偿违约金?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判决客户赔偿违约金二万六千余元。
2011年8月,赵静(化名)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委托协议书,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公司为赵静提供了某房屋的房屋信息并促成张静与该房屋业主见面看房,双方友好协商后,初步将价格定好,但张静要回去考虑一下。事后某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员与张静联系,张静称房子离父母远不买了。后某房地产公司业务员在做市场调研时发现张静已经通过另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他们为其介绍的房屋。现某房地产公司以张静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张静赔偿违约金二万六千余元。
庭审中张静辩称,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房地产公司签的房屋买卖委托协议书,当时没有买看好的房子是因为贷款年限没有达到她的要求。后经朋友介绍又到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看房,正好看的也是之前的房子,且双方就贷款事宜达成了合意并签订了合同,故不同意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与张静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均应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委托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因此形成了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受托人向张静提供了房屋买卖信息并履行了看房义务后,张静又通过其它房地产公司购买了该房,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委托协议书的约定,故某房地产公司要求张静支付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因此判决张静赔偿某房地产公司违约金二万六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