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9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路人王某骑车在路上行驶,被路边掉下的行道树树枝砸伤致残。王某认为公路管理局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一纸诉状将公路管理局诉至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140万元。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路管理局赔偿原告王某4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17时许,原告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至304省道境内时,被公路边折断倒下的树木砸伤,受伤时,王某未戴头盔。受伤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第五颈椎爆裂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围绕原告受伤现场折断的路边树木和管理人、受伤的直接原因、受伤当天事发路段大风天气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及具体损失数额等进行了激烈的法庭交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路局对公路边的行道树负有管理职责,原告王某因公路边行道树树枝折断而受伤,表明被告对行道树的除虫、修剪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王某作为成年人,在恶劣天气不戴头盔并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逆行,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过错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4207.74元。因原告王某存在主要过错,对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