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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售新车被撞受损 肇事车主补贱卖差价

2014/9/9

    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除去修理费6000元外,被告李某、王某另行赔偿原告刘某22000元。

    原告刘某系欧曼货车的睢宁经销商,其在睢宁县设立了销售店,新车全部停放在店门口展示,供客户挑选。2012年2月20的凌晨,被告李某、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刘某的店门前路口处时,两车相撞,后又撞上刘某停放在店前的新车,造成车辆驾驶室受损,李某、王某分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刘某无责。经鉴定,刘某的车辆损失为6000元,但由于厂家不提供维修配件,用其他厂配件维修无法达到新车应有的效果,刘某坚持要求更换驾驶室,二被告仅同意支付维修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刘某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更换驾驶室的费用50000元。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刘某车辆经过修理后能够正常使用,但刘某的车辆具有特殊性,即该车系准备销售的新车,该车经过修复也无法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如果有客户购车也会选择新车,发生事故的车辆很难出售。即使有客户愿意购买该车,其所出的价格绝对要低于新车的正常报价,损失是必然存在的。承办人一方面做被告的工作,发现被告对原告存在的损失表示理解,但对原告主张的数额不予认可;另一方面承办人让原告积极联系买主洽谈,争取以最高的价格出售。经过多方努力,原告车辆联系好了买主,二被告自愿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了原告修理费、售车差价合计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