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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租赁到期仍霸占 法院判决租户搬离

2014/9/9

    12月5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承包合同引起的物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将存放在原告许昌县某乡供销社院内的物品搬出并自行拆除在原告院内搭建的厂棚。

    2009年12月,许昌县某乡供销社法定代表人霍某与本村的李某共同商议合作事宜,在供销社院内由李某投资兴建两间厂棚,并将供销社三间临街门面房租赁给李某用于经营,经营上李某自负盈亏,并与霍某签订了经营承包合同书,约定租期为两年。

    两年很快过去了,2011年底,双方承包合同到期后,由于合作关系不畅,双方并没有续签合同。依据合同内容,霍某遂要求李某自行拆除在其院内搭建的厂棚并将货物搬离供销社,虽经多次协商,但李某始终编造各种理由拒绝搬迁。无奈之下,霍某代表供销社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李某将存放在原告处的物品搬出并自行拆除在原告院内搭建的厂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供销社法定代表霍某与李某签订的建厂棚协议中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由李某自行拆除其自建的两间厂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届满后没有续签,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应当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