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22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甲乙婚后感情不和,乙多次至甲单位吵闹,不惜以自杀威胁,甚至将女儿丢弃在甲单位。黄晨婕律师建议单位报警,借公安机关解决“弃儿”纠纷的契机疏导乙,指出其行为既无法维持婚姻关系,也有损于女儿的身心健康,平定了乙的情绪,最终化法院判决为协议离婚。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工作思路灵活,巧借第三方力量,妥善化解矛盾,和谐处理“要出人命”的离婚案。
【基本案情】 甲(男)和乙(女)是同事,后经过恋爱结婚。三年后,甲、乙二人生育女儿丙。婚后,甲、乙双方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分居。至女儿丙四岁左右,甲、乙双方矛盾加剧。乙经常到甲的居住地或甲的工作单位吵闹。尤其还多次在到甲的工作单位吵闹后,扬言要跳楼自杀,并将女儿丙丢在甲的工作单位。甲认为乙这样做,不仅让自己不得安宁,还骚扰了自己单位的领导、同事,影响了甲的工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乙得知甲向法院起诉的消息以后,又到甲的单位吵闹。因甲当时出差不在单位,乙在吵闹后将女儿丙丢在甲的单位。
甲在外地远程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依法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在现代社会已经趋于普遍。但是,因婚姻纠纷,当事人有自杀等过激倾向的问题,应当是我们律师在具体处理本案过程中应当同步处理好的具体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认为,关于本案中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在离婚问题方面的是非曲直,是可以通过法院明辨的。但是,这种明辨,是要在正常的秩序的保护下正常进行的。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即使乙有天大的理由,乙实施“到甲的单位吵闹,将女儿丙丢在甲的单位”这一行为,这也是不合法的。但是,考虑到甲、乙双方的矛盾现状,如果我们采取完全依托诉讼秩序的方式,对法院提出,乙在诉讼期间“到甲的单位吵闹,将女儿丙丢在甲的单位”的行为,妨碍了诉讼秩序,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处理这个问题,这未必是我们最佳的选择。因为,如果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处理这个问题,势必会让乙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进一步提升对甲的对立情绪。
因此,黄晨婕律师认为,由于甲、乙双方有关婚姻纠纷的解决,最终是要通过法院处理的,因此,如果我们能在法院处理本案前,通过其他合适的方式,对乙进行必要的劝导,很可能会在甲、乙双方通过法院处理婚姻纠纷的过程中,起到良好的疏导作用。
因为,甲的单位领导在此次“乙把女儿丙丢在甲的单位”以后,得知了甲已经委托黄晨婕律师处理本案的信息,甲的单位领导遂把这一情况向黄晨婕律师进行通报。黄晨婕律师告诉甲单位的领导:1、甲的单位可以通过报警,依法处理这个问题;2、报警虽然是甲单位的合法权益,但是,报警后,在公安机关针对“乙把女儿丙丢在甲的单位”这一纠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自己可以参与该纠纷的处理,并争取利用参与处理此纠纷的过程,尝试和乙进行沟通,争取能在解决该“丢孩子”纠纷的同时,对乙进行必要的疏导,为从根本上处理好甲、乙双方的婚姻纠纷,创造相对和谐的处理氛围。
在公安机关针对“丢孩子”纠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黄晨婕律师和乙坦诚的进行了沟通。乙意识到,在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乙按照自己的想法处理问题,既维持不了夫妻关系,也会对未成年女儿丙的身心带来伤害。
黄晨婕律师的工作,虽然发生在处理本案的诉讼程序以外,但是,这些工作,实现了让乙平定情绪,实事求是处理本案的工作目的。
【案件处理结果】 甲、乙双方面对现实达成离婚协议,妥善处理了双方的婚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