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多律师事务所全天候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顾问业务洽谈、签约、服务工作规范及流程

2015/9/20

 一、编制本文之目的


    为做好公司、企业的法律服务工作,编制本服务指南。
    二、道多律师事务所简介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是2006年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依法执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是一家业务范围广,人员素质高,办公设施好,综合实力强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设立于江苏省南京市,地处南京市中心核心商业圈---新街口南京国际金融中心,交通便利,信息发达。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年限10年甚至20年以上的经验丰富的律师数名。法律服务范围包括民事、行政、法律顾问、金融投资、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法律事务、婚姻家庭、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劳动争议、刑事等相关法律事务;可以作为公司及个人的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非诉法律等法律事务。
    道多律师具有优良的法律素养,部分律师具有在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公司企业任职经历;而且曾担任过多家新闻机构、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法律顾问。道多律师注重团队合作,通过团队服务的工作方式为客户提供涵盖各个业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在专业领域的特长,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本着工作高效,对当事人负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服务宗旨,以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水平,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一致认可和信赖。
   三、向公司、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规范暨流程
   (一)交换基本资料
    1、向公司、企业发送本法律服务纲要
    内容:
    附件一: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附件二: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手册。
    目的:让公司、企业对我们有基本了解。
    2、由公司、企业向我们发送公司简介
    内容:
    (1)公司、企业公司简介。
    (2)公司、企业公司营业执照。
    (3)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要求。
    目的:让我们对公司、企业有基本了解。
   (二)相互考察
    1、确定考察流程
    考察流程,由本所律师或客服人员与公司、企业指定人员协商确定彼此进行考察的先后顺序。
    2、考察方式
    (1)双向考察:
    第一,可由公司、企业先到我们单位对我们进行考察,也可以由我们先到公司、企业公司进行考察。
    第二,按照事先预定的方式和时间,各自到对方单位考察一次。
    (2)考察内容:
    第一,公司、企业先到我们单位对我们进行考察的,由我们接受公司、企业的考察。根据社交礼仪和规范,在工作环节,我们原则上不对公司、企业进行考察。
    第二,我们先到公司、企业进行考察的,由对公司、企业的考察。根据社交礼仪和规范,在工作环节,我们原则上不接受公司、企业对我们的考察。
    3、考察结果
    彼此考察结束以后,由双方议定是否存在继续沟通之必要。
    (三)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通过彼此考察,如果双方均认为有继续沟通之必要,彼此可就法律顾问服务所涉及内容进行协商,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四)签约后工作
    1、组织结构。
    第一,对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原则上由本所主任直接领导。已达到根据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我们可以调配最适合办理的律师来进行之目的。
    第二,正式签约后三个工作日内,我们向顾问单位发出法律顾问工作联系单,指定客服人员一名,与顾问单位保持联系畅通、整体协调与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二,希望顾问单位也能在正式签约后三个工作日内,指定此项业务的固定联系人,与我们保持联系畅通、共同协调与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有关的具体工作。
    注意事项:
    (1)为保证法律顾问工作顺利进行,请顾问单位与我们共同维护前述联系模式。
    (2)我们承办具体法律服务项目的律师,除因其承办的具体法律事务以外,没有以律师个人身份与顾问单位进行联系、提供除其承办事项以外的法律服务义务。
    (3)我们也只接受顾问单位固定联系人或顾问单位负责人向我们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不多头接受顾问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指令。
     2、基本工作流程。
     第一,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通过前述联系方式,由我们单位统一受理。
     第二,受理后,由我们对顾问单位所需法律服务内容进行分解,指定律师各自落实、完成。
     第三,律师各自落实、完成所分解的工作项目时,有需要与顾问单位沟通的,可以和顾问单位的有关人员沟通。但沟通内容,仅限于该律师具体承办的法律服务事项。
     第四,律师完成所分解的工作项目后,将工作成果交单位审查、审核。
     第五,由我们通过联系人将单位审查、审核过的律师工作结果,发送给顾问单位联系人。
     第六,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事项,通过前述联系方式由我们的联系人与顾问单位统一协商。我们的律师,不负责此项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