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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预防并纠正冤假错案工作要旨的归纳

2023/9/18

      自我们启动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以后,半年以来,我们的律师已经成功的避免了六起可能出现冤假错案结果的出现,促成了四起沉淀多年的冤假错案进入了复查程序。回顾这一阶段的工作,以下几点工作内容和经验,是我们取得这些成绩的基本保障。

      第一,对于预防冤假错案的出现而言,律师必须依法做好的工作是:

      1、律师对自己接手案件前已经在司法机关形成的证据,绝不能急功近利地暗示或者引导当事人翻供,而是要科学的依法分析这些已经形成的证据和涉案全部证据之间的关联。

      2、律师既要对涉案当事人依法进行有效的正确法律指导,又要充分发挥好律师独立辩护权的法律作用。

      3、律师要善于并能够发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出现的、对涉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出现偏颇的原因,而不是强词夺理的、毫无章法和法律依据的去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味进行胡搅蛮缠的对抗。

      4、律师要充分利用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不是顺着事实由律师自己去找证据,而是应该通过对证据的分析,逆向去研究证据是否可以充分证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问题。

      5、律师要通过精致的书面辩护意见,让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认真考量律师辩护意见的正确性,促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去重新审视具体案件的处理工作。

      6、一般情况下,律师要用对话代替对抗的方式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沟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律师要有法律人的脊梁,对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出现的问题,绝不妥协退让,一定要依法据理力争。

      7、律师除了针对冤假错案绝不妥协退让,一定要依法据理力争以外,还要善于发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改变原有法律观点的行为信号,适时地抓住可能出现的、有可能导致有关案件法律走向出现转变的契机,争取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做好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以后的后续工作。

       第二,对纠正沉淀多年的冤假错案而言:

      1、律师必须正视并分析出当事人为什么申冤数年乃至十几、几十年没有成功的原因。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处理此类案件的律师绝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因为,老路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根本走不通的,所以,穿新鞋走老路只能是给涉案当事人一种心理满足,但却是一个完全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工作。

      2、律师要厘清“附和当事人,貌似和当事人有共同的法律认识”和“律师应当对于冤假错案有自己精彩的法律认知”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前者,只能让当事人空欢喜一场,而后者,才是对依法纠正冤假错案有实质意义的工作方向和内容。

      3、要善于并且做到找出冤假错案出现的主要原因,而不是面面俱到的证明当事人需要申诉的案件到处都是问题。这一点,既是律师处理冤假错案水平的体现而非常重要的,更应该是睿智的律师和当事人乃至一般律师业务精湛程度不同的主要标志。因为睿智的律师知道万里长堤毁于一穴的道理,而只知道迎合当事人情绪的律师,则往往是会认为要彻底扒掉万里长堤才能解决问题的。经我们律师的工作,成功导致有关部门进行复查的案例,是可以充分说明这个问题的。

      4、律师书写的、提起对冤假错案进行申诉的书面材料,要让相关部门看了以后立即能有复查该案的愿望,而不是长篇累牍的给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普法。

      5、律师要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沟通案情时,做到用最简洁的语言,撬动相关部门对该案原来的法律认知,让他们立即感觉到有重新审视该案的必要。

      6、律师要在处理冤假错案的工作中,有法律人的脊梁,对阻碍冤假错案出现的各种因素和行为,绝不妥协退让,一定要依法据理力争。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律师必须通过认真考量,认定当事人要申诉的案件确实是冤假错案,而不是利用当事人维权的情绪攫取不正当的利益。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尊重律师关于纠正冤假错案的有效建议,更是律师和当事人,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在办案过程中能否和谐相处的关键。那种需要“手眼通天”的能人帮助其纠正冤假错案,或者是绝对固执己见,或者是拿自己的维权事项当商品希望律师去竞标的当事人,如果律师接受了他们的委托,往往是会以自找没趣而收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