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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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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概论

2015年09月20日 2620次浏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概论

(第一编)

前言

国家要有正确的政治指导思想,企业要有积极的企业文化,单位要有正常的工作规范,员工要有向上的敬业精神,工作要有明确的操作套路,落实工作套路需要有具体的工作抓手。

本文就是围绕前述道理,本着务实的原则,以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道多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有关具体问题为核心,以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在道多律师事务所具体管理工作方面的落实与思考为内容,对道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管理与发展方面,并适度放大到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管理方面,进行必要的探讨。

第一编 律师·律师事务所建设

第一章 人的问题是道多律师事务所的立身之本

【章节要点】 

以道多律师事务所欢迎、需要吸纳什么样的律师到本所执业;应该拒绝或者需要优化掉哪些不宜在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为主要论述内容,“人和”这一律师事务所人事组织基础原则出发,具体解决“以人为本”在道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与管理、管理与发展方面的主要问题。

【具体内容】 

道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中,人的问题,具体表现和落实为道多律师事务所欢迎、需要吸纳什么样的律师到本所执业;应该拒绝或者需要优化掉些不宜在本所执业的律师这个问题上。

一、道多律师事务所欢迎、应该吸纳什么样的律师到本所执业问题的具体内容。

道多律师事务所欢迎、需要吸纳到本所执业的律师,应该对法律有基本的忠诚对自己有基本的认识对服务有基本的理解”。

(一)对法律有基本的忠诚。

对执业律师来说,对法律有基本的忠诚不是空洞的说教,也不是要执业律师的人格水准拔高到圣明哲人的境界,更不是鼓动执业律师刻意的拔高政治、道德标准去作秀。而是要求执业律师在各项工作中,起码要做到心中有法律。

心中有法律的具体表现是执业律师作为一个法律人,始终要在自己的内心深处用阳光、积极的心态去认识、认知法律对待自己的工作。缺乏这种心态,执业律师会渐渐失去驱动自己做好法律工作的原动力,会无法积累正能量,由律师沦为一个讼师或讼棍。

1、执业律师对法律有基本的忠诚的具体表现。

对法律有基本的忠诚,首先是一种不眠的追求。具体表现一个执业律师无论其在何时何地,都要保守自己对法律曾经有过的那一种追求、那一份赤忱。

执业律师面对的司法实践环境和其在院校课堂里、在书本里对法律的理解,虽然在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此获得的感受,完全有可能不一样的。

如果执业律师不注意保守自己在选择法律行业时,对法律曾经有过的那一种追求、那一份赤忱不在司法实践中从自己的内心深处去积极追求司法实践中的正能量,就很可能会慢慢的基于具体法律事务的得失,在对法律的理解和追求问题上向世俗化逐渐演变,继而丧失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原动力,无法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积累自己的正能量。

例如,执业律师将胜诉、成功的案件理解为是自己和法官建立了良好人脉关系的结果,继而慢慢的开始刻意去主动追求这种结果;将败诉、不成功的案件,归责于对方当事人有能量,买通了法官而导致的,继而怨天尤人,甚至从埋怨法律和法制开始,到彻底对法律和法制丧失信心

又例如,执业律师对如何理解、执行法律与法官发生分歧以后,不从法理上去处理分歧,而是认为法官在刁难自己,继而对法律、法制持消极态度,甚至攻击法律和法制

再例如,执业律师不从提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执业水入手,提高自己与当事人交流的能力去受理、办理案件,而热衷于或羡慕其他律师和司法机关等部门有关系等等去发展、处理律师业务。

因此,作为执业律师,如果不注意保守自己对法律曾经有过的那一种追求、那一份赤忱,在司法实践中从自己的内心深处去积极理解司法实践中的正能量,那么,其工作迟早会堕落,是成为不了一个真正的法律人的,甚至会演变成为一个法律、法制的破坏者。

法律人自己破坏法律和法制,轻则阻扰法律、法制的发展,重则给法律、法制掘墓,同时也给法律人自己掘墓。这是一种莫大的不幸。

例如,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如果热衷于打官司不如搞关系,甚至将打官司不如搞关系这种从根本上冲击国家司法秩序的思想,因为自己的业务利益需要潜移默化的植入当事人的维权理念等等,那么,社会慢慢偏移对律师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就是必然的。一旦社会普遍认为律师就是公关,那律师行业还能有其独立、尊严的社会地位?

很多执业律师经常为律师行业的生存、发展环境表示担忧,但是,这些律师有没有更多的去思考过这样一个问题,即今天律师行业生存、发展整体环境中存在的消极因素,是如何产生的。执业律师必须对这个问题自省,自省,律师行业的独立与尊严、进步与发展还将会受到进一步的挑战。

例如,一个执业律师不是按照法律的精神、通过自己的工作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搞关系,仗势欺人,因为自己买通了主审法官并为自己因此获得一些利益而沾沾自喜但是,一旦对方当事人以同样方法回敬,沟通了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以更强势的关系压倒了的所谓关系,这个律师就大骂法律不公正、大骂法制腐败。殊不知,如果自己渴望司法公正、痛恨司法腐败,自己首先就要在自己的内心端正自己对法律的根本态度。执业律师绝对不能寄希望于司法腐败获利,否则,自己迟早是要为自己所推进的司法腐败去买单的。

自己迟早要为自己所推进的司法腐败去买单”这个问题放大了说,其实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即反司法腐败不仅要打击腐败的司法官员,不仅要健全反司法腐败的制度和秩序,更要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也就是说,只有人人都不企图通过司法腐败攫取个人利益,司法腐败才能失去寄生的土壤。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执业律师作为法律人责无旁贷,必须从自身做起。

2、如何才能做到保守自己对法律曾经有过的那一种追求、那一份赤忱,对法律的认识和追求之火不灭并以此驱动律师工作。

要解决这问题,执业律师本人的自觉是很重要的。但是,仅仅依靠执业律师本人的自觉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够的。因此,多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管理工作中,要从原则方向和具体工作方法以及长效管理这三个方面,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在原则方向方面,要不断的为自己执业律师应该持续燃烧熊熊的法律之火助燃。

第一,引导律师树立法律人的荣誉感,不断地靠正气向执业律师输送正能量

第二,帮助律师树立应有的人格魅力。要求并且不断的引导执业律师完善自己的基本人品和人格。

第三,对歪风邪气坚决打压,不给其生存的空间,更不给其有任何市场。

2)在具体工作方法方面,要注重执业律师养成并逐渐具备法律思维习惯的培训和培养。

对执业律师来说,在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中是要以个案的成败论服务结果的。个案法律服务的结果是非常现实的,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杀予夺和当事人对执业律师的基本认可程度。因此,执业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个案具体结果是很自然的,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执业律师如何正确地去追求个案的法律服务结果,而不是庸俗的追求个案的法律服务效果,这需要通过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来实现。

执业律师必须明白,依法思维和民俗思维是有很大区别的,是绝对不能混同的。执业律师必须按照法理去思维问题,处理问题,执业律师的工作才能够不偏离法律的模式而不混同于其他模式,执业律师才能通过自己独特的工作风采,感受自身工作的魅力并扩散这种魅力。

让执业律师养成依法思维的习惯,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工作方式来对执业律师进行培训和培养。

第一,温故知新。

执业律师对待自己受、办理的具体法律服务事项,绝不能认为具体法律服务事项中涉及的知识点、法律要素,自己早已经在课堂上或参加司法考试时心知肚明,而漠视对具体法律服务事项中涉及的知识点、法律要素的规范理解和表述。

首先,执业律师在具体受、办理的具体法律服务事项的过程中,应重新拿出教材,再次巩固具体法律服务事项中涉及的知识点、法律要素。通过对个案的依法思维、依法处置的追求,使得个案的法律服务环节、处理结果符合法律之规则。

这项工作很多执业律师是轻视和不理解的,甚至认为是多此一举的。但是,这项工作的意义,是不可忽视的。只有这样,才能让执业律师巩固今后做好同类法律服务项目的法理基础,慢慢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

其次,执业律师在具体受、办理的具体法律服务事项的过程中,必须对个案在依法思维、依法处置方面尚有待完善的地方,进行学习和弥补。做到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同类的工作缺陷,绝不在同类法律服务事项中第二次出现。这对一个执业律师慢慢养成依法思维的习惯,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例如,在前来道多律师事务所应聘的律师当中,涉及到“如果你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你如何争取法院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这样一个可能是执业律师最常见的问题时,相当多的律师是这样回答的,我会向法院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某种情形,比如:原、被告之间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以争取法院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但是,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只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属某些情形之一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现象,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时,法院可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可参照标准,并不是说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某一种情形,法院就一定可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的。

如果采取向法院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某种情形的方式,争取法院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那么,争取法院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就是任何一个高中文化且思维处于正常情况下的任何人都会办理的事务了。

如果执业律师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导致原、被告离婚的真实原因和是非;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导致原、被告离婚的原因可否化解;原、被告之间有无和好可能以及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发展的走向等方面,综合向法院陈述案情并提供证据,这就是一个未经过系统法律学习,仅有高中文化且思维处于正常分析情况下的人难以做到的了。

由此可见,如果执业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这一常规案件时,能够重新拿出教材,再次巩固具体法律服务事项中涉及的知识点和法律要素,通过对个案的依法思维、依法处置,使得个案的法律服务环节、处理结果符合法律之规则,这对于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慢慢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形成自己独特的工作风采,感受自身工作的魅力并扩散这种魅力,影响有多么重要。

第二,总结和调研。

对如何具体处理尚有难以把握之处的个案,执业律师应有调研意识;对处理结果比较圆满的个案,执业律师应养成适时进行总结的习惯。总结和调研,可以让执业律师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层面和执业范围,引导执业律师逐渐通过对个案的正确依法思维、依法处置,举一反三的依法把握法律服务处理规范。这是执业律师慢慢走向辉煌的必由之路。

实践证明,能在自身工作岗位上工作越来越出色,越来越出彩的执业律师,绝不可能是一个不思考、不调研,不总结的律师。所以,鼓励、带动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慢慢养成调研和总结的习惯,是让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慢慢形成依法思维传承的有效工作方法,是让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慢慢形成依法思维传承的更高工作要求。

3)在长效管理方面,要引导执业律师明白,实实在在的工作,才是对法律有基本忠诚的具体表现。

所有的律师,无不想成为一个轰轰烈烈、叱咤风云的法律人。不过,执业律师必须明白,这个法律人可能是我,但我更可能仅仅是为这种法律人的出现,做出默默贡献的人之一。执业律师只有认识到轰轰烈烈、叱咤风云的法律人,只能在实实在在的做好具体法律服务工作的基础上脱颖而产生,而不会通过好高骛远,奢望像跳龙门一样,一脚踏到平步青云的点而出现。这才是能够让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始终保持高昂的法律服务工作激情,脚踏实地的、持之以恒的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长效保证。

对于领取律师执业证以后,甚至以为自己刚刚通过了司法考试,就身价在一瞬间得到提升,自己很快就能轰轰烈烈做一番大事的律师,我们必须引导他们明白:

第一,法制的进程肯定是几代人努力以后的渐进。

第二,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自己实实在在的工作很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是,自己实实在在的工作对于整个渐进是不可缺少或功不可没的。

第三,当今法制健全的国家,我们不要凭空羡慕,我们更需要崇拜的是那些为法制健全做过哪怕是点点滴滴工作的人。

只有这样,才能激励我们的执业律师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是对法律有基本忠诚的具体表现为认知,在更高层次的、经久不息的保持对法律有基本的忠诚。

(二)对自己有基本的认识。

执业律师对自己有基本的认识,指的是执业律师需要对自己目前的业能力与追求,对自己可等值的工作待遇,有理智、正确的认识。

1、关于律师执业能力与追求主体方面的分析。

1)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群构成,对律师执业能力与追求主体方面的分析。

执业律师都是要通过司法考试的,通过司法考试是成为一个执业律师最基础的条件。从目前通过司法考试的人群构成,去分析一个律师是否对自己有基本的认识,对我们正确把握该律师是否对自己有基本的认识问题,是很有意义的。

①通过司法考试的人群构成中的易通过人群。

正规一本学历以上的院校生,无论是法律专业还是其他专业的(目前,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司法考试的门槛有所提高),经过高考、四年以上的学历教育以及无数次应试历练,通过应试考试的方式通过司法考试对他们来说,并不是一件太难的事情。只要稍加努力,在毕业后的一至二年内,通过应试考试的方式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一个太难的事情。

此类人群,他们对于自己通过司法考试,并没有特别的惊喜(根本就不是想以律师行业为自己的择业首选的,或只是想通过司法考试获取证书增加自己的身份含金量的除外)。他们进入律师行业,心态一般是相对比较平和的,而不是欣喜若狂感觉自己已经一步登天的。就道多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而言,此类人群经过必要的筛选、培养,慢慢会成为道多律师事务所的中坚力量。

但是,此类人群,还可以用厨师考级来对照,客观的分析、正视一下他们的另外一个特点。厨师考级是靠做菜通过的,所以,师一旦通过定级考试,做一桌符合本级别的菜那是很容易的。而对上述易通过司法考试的人群来说,就好比是靠背菜谱通过师考试。所以,虽然通过了考试,并不是说就可以做出一桌菜来的。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一司法考试易通过人群,即使通过一年的实习,成为一名可以领取执业证的执业律师,他们依然面临这样一个最大的问题,即做执业律师,因为做不出一桌“菜”,所以,饿到的不是客人,而是他们自己。

因此,此类人群一旦进入道多律师事务所,我们必须要引导此类人群明白的是,自己绝对是需要在实践中锻炼和提升以后,才能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执业律师的。此类人群,如果和做不出一桌菜,还成天喋喋不休的背菜谱并以此为自豪,那是成为不了一个合格的厨师一样,带有或不能改正这样的浮夸恶习,肯定也是是成为不了一个好律师的。更严重的是,如果这样的浮夸之风在道多律师事务所中蔓延开来,那我们的执业律师就会变纸上谈兵的聊客。这样的聊客,必将涣散律师事务所的人心。

②通过司法考试的人群构成中的执着通过人群。

第一,屡考屡落榜屡落榜屡考。终于通过了司法考试。通过了司法考试对于他们来说,他们的感受是欣喜若狂,感觉自己跳过了龙门一样。

第二,可能是在漫长的应试过程中,或多或少的接触过司法实践,但是,又都是未经严格的规范培训。

第三,性格执着,容易认死理。他们一旦成为执业律师,往往会欣喜若狂,对问题的思考和处理模式,呈固执己见状。在从事法律服务的具体实践中,经常会认为几代法官、几代律师都没发现的问题,终于给自己发现了从而与法官、同事等发生莫名其妙的争执。

第四,因为通过死磕通过了司法考试,所以,感觉从事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也是可以无师自通的,甚至指导老师或律师事务所对司法实践的认知,还不如他们有见地。对指导老师或律师事务所真诚、良性的指导,内心鄙视、不屑一顾、阳奉阴违、公然对抗;更有甚者,明明完全不知晓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规范和技巧,但就敢随意抨击或挑战司法实践的常识性规则。

第五,因为知道通过司法考试以后,自己还存在一个如何具体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将应试内容或司法实践进行衔接的阶段,而酷爱“学习”,甚至刻意的拿当事人的生杀予夺作为自己的学习素材而内心觉得理所当然。

此类人群中,除特殊原因,例如长期在法官等司法岗位上工作并取得一定造诣,但仅仅是因为司法考试的形式要求而经过数次考试才得以通过这样的情况以外,可以用这样一个比喻来预示他们要成为一个合格的、优秀的执业律师所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这个比喻就是:游击队不能说其不会打仗,但是,游击队是不能承担战役级别的作战任务的。能承担起战役级别任务的,肯定是正规军。正规军的特点或者说正规军和游击队最基础的区别是什么呢,那就是正规军会走正步。游击队和正规军相比,最缺乏的基本素质就是一个正规、职业军人所必须的——会走正步。

所以,此类人群,除上述例外情形(因为上述例外情况,这些人已经在法院或其他工作环境中已经学会了走正步)以外,如果他们不能回头从正步走重新开始,不能意识到做一个好的执业律师必须从养成良好的工作规范开始,重新塑造自己,此类人群对道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来说,其消极的杀伤力有时也是会很致命的。很多新律师不良的业习惯,都是可以在此类人群的行为举止上找到根源的。

因此,除非经过考察、考核,此类人群能够意识到自己应该从走正步重新起多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宜将此类人群吸收到自己的执业律师队伍里面来。或者吸收进来,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他们仍然不能养成良好的工作规范和习惯,多律师事务所要想办法坚决、尽快将此类律师优化出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队伍

2)对从其他律师事务所转入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在执业能力与追求主体方面的分析。

执业律师拟从其他律师事务所转入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拟从道多律师事务所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道多律师事务所认为已经在本所执业的律师,与道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要求严重不相吻合,拒接其从其他律师事务所转入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将已经在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从道多律师事务所中优化出去;这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双向选择一样,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是,为保证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队伍以及法律服务业务的稳定发展,对拟其他律师事务所转入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在执业能力与追求从主体方面,进行必要的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拟从其他律师事务所转入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一般情况下是由于以下几种原因导致的。

第一,通过对自己目前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氛围和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氛围的比较,认为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氛围更符合其现在生存、发展的。

第二,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拟选择正式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

第三,对现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人文环境上严重不满意,拟更换执业环境的。

第四,认为现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待遇问题上对自己不公平或自己不满意的。

第五,将道多律师事务所作为考察对象,比较一下道多律师事务所的工资待遇是不是远远高于其现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

第六,觉得道多律师事务所有基本工资保障,所以可以作为一边拿基本工资,一边忙自己考研、考公务员事项的。

第七,看重道多律师事务所的劳动保障,不在乎工作待遇,只希望工作压力小,甚至以为自己家庭条件好,在家里感觉闷慌,感觉出来工作就是有同事可以聊天解乏的。

第八,由于各种原因,拟从外地律师事务所到南京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一时尚未找到自己认为合适的律师事务所,想在道多律师事务所过渡一下的。

以上拟从其他律师事务所转入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在与我们的沟通过程中,对应的表现形式一般是:

第一,通过对自己目前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氛围和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氛围的比较,认为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氛围更符合其现在生存、发展的。

此类律师,在与我们沟通转所问题时,一般会实事求是的向我们表明其认为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氛围更符合其现在生存、发展必要具体内容和理由。因此,针对此类律师,我们需认真听取其意见,切实与其沟通、分析其认为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氛围更符合其现在生存、发展的必要具体内容的含义,与其共同理解执业律师可能面临的挑战。我们可在其充分了解其认为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氛围更符合其现在生存、发展必要具体内容的含义,评估其一旦面对可能遇到的挑战,能持正确心态的程度以后,在其本人仍然愿意到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下,将其吸纳到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二点:

首先,我们要分析此类律师是不是在认为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氛围更符合其现在生存、发展必要问题上,对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氛围的具体内容或因素,存在误读、误解。

其次,我们绝不能因让其认为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氛围更符合其现在生存、发展必要之具体内容或因素,是道多律师事务所对他们做出的入职承诺或引诱。自愿入职,是此类律师入职道多律师事务所的首要条件。

如果其认为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氛围更符合其现在生存、发展必要之具体内容或因素,是我们对他们入职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承诺,或引诱,那么,此类律师入职以后,是很难管理的,也是不具备稳定性的,工作中一旦遇到问题,怨天尤人是必然的,这是会对道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损害的。

认为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氛围更符合其现在生存、发展必要之具体内容或因素,是道多律师事务所对他们入职的承诺,或引诱的律师,我们不应将其吸收到我们的执业律师队伍。

第二,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拟选择正式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

此类律师,转所的理由一般是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该律师实习期间在实习所,并没有学到实在的服务技能,因此,想找个律师事务所既能满足其成为一个执业律师的需求,又能在执业过程中继续学习。

第二种情况是,该律师觉得实习期间在实习所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服务技能,拟寻找一个能让自己的本事在工作中得到施展的。

第三种情况是,感觉自己在实习所领取执业证,实习所给出的待遇,自己严重不满意的。

此类律师,是否可以吸收为我们的执业律师,我们可在下文2、对自己可等值的工作待遇,有理智、正确认识方面的分析”具体进行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第三,对现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人文环境上严重不满意,拟更换执业环境的。

此类律师,转所的理由在形式上一般表现为:

①或是认为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在人文环境问题上,严重存在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现象;

②或是认为自己怀才不遇,感觉在现律师事务所执业,自己的才能得不到发挥;

③或是认为律师事务所应该普遍适用的规则规范,对其是一种约束,希望找一个有更大自由空间律师事务所执业。

针对①认为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在人文环境问题上,严重存在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现象,拟转所进入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我们可以在评估这些问题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在其通过我们的综合考核以后,吸收为我们的执业律师。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吸收该律师为我们的执业律师,不能以攻击其现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为前提,并同时高度关注该律师是否有误读、误解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氛围,或以为道多律师事务所引诱其入职之倾向。如果有这种倾向,那是坚决不能吸收到我们的执业律师队伍里面来的。

针对②认为自己怀才不遇,感觉在现律师事务所执业,自己的才能得不到发挥的律师,我们应根据不同情况慎重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对其自认为具备的才能进行考评。

其次,我们要对其现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是不是确实存在不尊重人才现象进行评估。

对其现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是不是确实存在不尊重人才现象进行评估的基本标准是:看该律师转所的频率。因为,不尊重人才的律师事务所是有的。但是,一般情况下,不尊人才的律师事务所是非常罕见的。所以,如果其近年内转所频率太高,不尊人才的律师事务所全给该律师遇到了,这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对待此类律师,我们应慎重或不宜将此类律师吸收为我们的执业律师。

针对③认为律师事务所应该普遍适用的规则规范,对其是一种约束,希望找一个有更大自由空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我们不应将此类律师吸收为我们的执业律师。

第四,认为现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待遇问题上对自己不公平或自己不满意的。

此类律师,转所的理由,一般在形式上表现为:

①或是现在的律师事务所确实严重存在待遇和律师的劳动报酬严重违反价值对等原则

②或是该律师将个人待遇凌驾于律所分配一般规则之上,完全漠视律师事务所基本发展需要而苛求个人待遇

③或律师事务所偶遇挫折,即没有特殊理由就不能与律师事务所共难关。

④以自己有所谓的案源,试图在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上,绑架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不断的忙于寻找所谓高提成律师事务所。

此类律师,我们应对待不同情况慎重进行处理。

针对①如果该律师现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确实严重存在待遇和律师的劳动报酬严重违反价值对等原则的,我们可以在评估这些问题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在该通过我们的综合考核以后,吸收为我们的执业律师。

对该律师现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确实严重存在待遇和律师的劳动报酬严重违反价值对等原则进行评估的基本标准是:核算一下该律师已经获得的待遇,是否符合律师行业的一般规范。

针对②、③、④如果该律师属于将个人待遇凌驾于律所分配一般规则之上,完全漠视律师事务所基本发展需要而苛求个人待遇;或律师事务所偶遇挫折,即没有特殊理由就不能与律师事务所共难关;或以自己有所谓的案源,试图在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上,绑架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不断的忙于寻找所谓高提成律师事务所的,我们不应将此类律师吸收为我们的执业律师。

2、对自己可等值的工作待遇,有理智、正确认识方面的分析。

执业律师对自己可等值的工作待遇,有理智、正确认识方面包括以下二个方面的内容。

1)一个执业律师能否理性的、正确的换算自己的劳动价值,是我们必须在将其吸收为我们的执业律师前,必须要认真考察的基本内容。

能够理性的、正确的换算自己的劳动价值,是一个执业律师的,从入行、历经锻炼、走向成熟成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很关键的一步。简单地说,就是该执业律师应该具备正确的自我价值取向,应该具备明白索取与回报规则的起码智商和情商。

要领取律师执业证,做一名执业律师,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通过司法考试、做一年实习律师,这些做执业律师的前期必备程序,仅就时间而言,一般最短平均需要六年时间。实践证明,虽然经过了这六年左右的奋斗,排除执业律师本人有其他的特殊人脉、机遇等因素,一个执业律师要达到一个自己可以自给自足、相对稳定的收入状况,没有再一个六年左右时间的奋斗,那几乎是做不到的。于是,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前后12年的时间,前六年律师本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依赖家庭等方面的支持度过,那后六年呢,律师本人还依靠其他方面的资助生存?

所以,执业律师一旦踏进律师事务所的大门,关心自己业以后能否有稳定的生活保障,这是很正常的。律师事务所出于自己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给新入职的律师提供一定的基本保障,对执业律师本人来说,是他们需要的,对律师事务所来说,也是一个人才机制的中长线工作。但是,实践中,目前某些执业律师、尤其是新入职的执业律师乃至律师行业的价值观,是很值得研究的。

例如,实习律师、新入职律师,明明是一个需要老律师即师傅手把手教的学生,但是,学生往往会问老师,我向你学习,你手把手教我,你给我多少钱一个月?这个比喻虽然是个笑话,但是,能反映出的问题是,某些实习律师、新入职律师乃至由此而反出来的律师行业的价值观念,在某些方面是扭曲的。

因此,执业律师应该具备正确的自我价值取向,具备明白索取与回报规则起码的智商和情商,与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在正确价值取向方面的引导,是极其重要的。道多律师事务所要保证自己的工作在一个规范、和谐、健康的轨道上发展,必须要对拟入职的律师是否具备正确的自我价值取向,起码具备明白索取与回报规则的智商和情商,进行必要的考察。对已经入职的执业律师,在是否具备正确的自我价值取向,起码具备明白索取与回报规则的智商和情商这个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

2)拟入职律师(包括拟在道多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和已入职的执业律师)比较正确的基本价值观念,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这是我们考察拟入职律师(包括对已入职律师的继续考评)是否具有比较正确的基本价值观念的具体内容。

第一,拟入职律师(包括已入职律师)是否明白自己选择律师行业,是自己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自我选择,自己是否愿意在成为一个合格法律人的过程中,迎接必然遇到的挑战。

只有明白选择律师行业,是自己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自我选择,愿意在成为一个合格法律人的过程中,迎接必然遇到的挑战,该律师入职律师行业以后,才能直面各种挑战和困难,循序渐进的成为一个战胜各种挑战和困难的合格律师,慢慢成长为一个好律师。不明白这个道理,认为律师行业是个淘金行业,一锹就能出一个金娃娃的,是不可能成为一个好律师的。

第二拟入职律师(包括已入职律师)是否明白自己应该获得的待遇,是自己劳动的回报。

执业律师在指导思想上能够明白自己可获得的待遇应该是自己对单位、对同事、对社会的贡献的回报。而不是律师事务所或者主任、甚至是社会自己的,这是很重要的。

能够正确换算自己对单位、对同事、对社会的贡献与自己应该获得的回报之间的性价比,是一个执业律师是否具备正确的自我价值取向,具备明白索取与回报起码规则的智商和情商的具体表现。

例如,一个执业律师一年能对单位、对同事、对社会有多少的贡献,单位应该给该律师多少回报,这是一个单位是否尊重人才,是否在工作中正确体现执业律师劳动价值的问题。但是,如果一个执业律师认为自己应该获得回报会大于自己对单位、对同事、对社会的贡献,那么,该律师不是自我价值向有问题了,就是智商和情商有点问题了。

再例如,以一个执业律师一个月受办理4件常规案件为例,一个执业律师具备一个月受办理4件常规案件的能力,每个案件律师事务所按照2千元给律师发放月工资,执业律师的月基本工资为8千元;单位每月给一个执业律师发放工资为8千元,要求该执业律师要具备一个月受办理4件常规案件的能力,这二个工资标准是不是一样的,这就是考评一个执业律师是否具备明白索取与回报起码规则的智商和情商的具体表现。

第三,拟入职律师(包括已入职律师)是否明白自己应该在根据什么标准获得自己的待遇。即自己的执业年限、执业成果目前应该对应什么样的获得标准。

举个例子说,就好比一个公务员刚刚进入国家机关,他应该明白自己可获得的待遇,应该是与其工龄、职务相对应的待遇,而不是和处在领导岗位上的领导去比待遇。如果该公务员一入职,就去和处在领导岗位上的领导去比待遇,那么,显然该公务员是否具备正确的自我价值取向,是否起码具备明白索取与回报规则的智商和情商,就值得研究了。

所以,对应获得的、可对应的工作待遇,有理智、正确的认识的律师,多律师事务所可以将其吸收到自己的队伍中来。

对应获得的、可对应工作待遇,缺乏理智、正确认识的律师,多律师事务所不应将其吸收到自己的队伍中来。因为这个部分人群,究其价值观来说,是扭曲的,是缺乏明白索取与回报规则智商和情商的。更有甚者,其根本不具备做一个合格的执业律师内涵(如案源和服务能力),还要苛求与合格的执业律师享受同等待遇,例如,一个月连常规案件都办不了4件的律师,还要和一个月能办理6-8件案件的律师去比待遇,这种律师道多律师事务所是不能将其吸收为自己的执业律师的;一旦不慎吸收进多律师事务所,也要尽快将他们优化出去。否则,他们在怨天尤人的心态下工作,既做不好律师工作,更会涣散多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氛围。

(三)对法律服务有基本的理解。

对服务有基本的理解,指的是在对法律服务行业属于服务行业有共性理解的前提下,能对法律服务的特点及方式,有基本正确的理解。

1、法律服务,首先是服务。

法律服务,首先是服务,这就要求执业律师在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首先遵守一定的服务规则,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广义的服务规则和服务理念,本文不想赘述。具体到律师行业,服务规则和服务理念具有这样一个特点,即服务是面向他方提供的,而不是自我满足的攫取。具体法律服务项目的启动,最基础的动力来源于当事人,而不是律师。所以,法律服务程序的启动,不是由律师按照自身利益的取舍或其他因素决定的。只要当事人有需要,就应该能导致法律服务程序的启动。

所以,面对可以启动的法律服务程序,执业律师正确的理解和做法应该是,除自己执业水平不能满足法律服务的需求或因自身工作负担过重以外,不得因其他私心杂念而拒绝服务或对当事人进行服务歧视。

例如,有的律师认为,只有胜诉的案件,自己才能提供法律服务。认为多做胜诉案件,自己才能慢慢出名。这绝对是执业律师在服务理解理念方面陷入误区的一种表现。

当然,这些律师可以说法律服务是一种合同行为,基于合同自治原则,律师有权选择与当事人是否建立服务合同关系。但是,我们认为,虽然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律师有权选择与当事人是否建立服务合同关系,但如果整合以下因素,这些律师对法律服务的理解,就很成问题了。

首先,这样做,因私心杂念而拒绝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或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服务歧视,会导致公众据此去评价律师,公众无疑会将律师视为势利小人。

其次,这样做,无疑是将需要得到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服务市场外,好比一个医生他只救治可以挽回生命的患者,而将虽然不可救治,但是可以通过医治而减轻痛苦、延长生命的患者之于门外,那么,这个医生无疑是缺乏医德的,律师行业也应该是这样。

第三,这样做,这些律师等于自己放弃了自己完全可以提供服务的市场之一部分。服务者主动放弃应该属于自己的市场,等于自杀。

第四,不会看疑难杂症的医生,成为不了名医。只会办胜诉案件的律师,肯定也是成为不了一个好律师的。

因此,在道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中,除因律师执业水平不能满足当事人所需要的法律服务需求或因自身工作负担过重不能满足当事人所需要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外,道多律师事务所应该引导自己的律师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具体的做法是:

1)树立有当事人的合法需求就有我们律师服务的大服务理念;

2)因律师执业水平不能满足当事人法律服务需求时,需组织律师研讨如何依法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

3)在律师因自身工作负担过重不能承接法律服务项目的情况下,应及时调配律师,满足当事人法律服务需求。

总而言之一句话,除非当事人不选择我们作为法律服务提供方,多律师事务所决不允许将当事人拒之于法律服务的大门之外。

2、法律服务有其自己的服务特点。

除非当事人不选择我们作为法律服务提供方,多律师事务所决不允许将当事人拒之于法律服务的大门之外,并不是说我们的律师服务是无原则、无底线、无边际的。我们的律师服务应该具备自己的服务特点,即律师服务虽然不能以当事人好人还是坏人,事情是不是好做不好做来界定自己的服务对象,但是,律师服务是必须是要以服务内容是否合法来区分我们是否可以接受的。

以大服务为基础,多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具体工作中,更需要通过引导自己的执业律师,培养、形成和坚持自己法律服务的服务特色,这是道多律师事务所在今后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工作中,应该追求的重要工目标。

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既坚持服务,又坚持合法、规范服务。要坚决杜绝让法律结果向事实、结果附会这样一种儿戏法律的工作情形,杜绝下作的所谓诉讼技巧,坚持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照,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水平工作原则,围绕“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基本法律关系”这三大要素开展律师服务。具体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通过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要求律师逐渐并最后做到能用最短的时间,最精炼的语言,将案件事实表述清楚;

2)要求律师做到对自己所表述的案件事实,必须有基本证据支撑;

3)根据案件事实,能准确定位案件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4)引导律师不法官等执法个体的观点论是非成败,通过提升律师的表达和交流能力,在准确定位案件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上,争取和法官等执法个体趋同,争取与当事人和谐。

这样,律师工作才能和其他社会工作产生明显的专业区别,才能体现出律师服务的独到魅力。

3、踏踏实实工作是法律服务工作的核心表现形式。

服务应该具备实实在在的内容,这样的服务,才会有生命力,才会被客户接受,才会逐步有自己的市场。法律服务也是这样。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某些服务飘渺化,服务边缘化,服务作秀化等,对社会、公众、当事人积极的去认识律师,是具有或者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的。

例如,律师为和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对案件发展的前景、对自己可能采取的做法,说的天花乱坠。而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后,除法院等司法机关通知律师参加庭审等活动以外,律师几乎不去主动研究案情、证据、法律关系等等,在法院等司法机关通知律师参加庭审等活动以后,律师完全依靠急中生智,临场发挥去处理问题。

又例如,案情、证据如何应用、法律关系如何排列,律师是装在自己肚子里面的。到需要临场运用时,律师表达起来词不达意,结结巴巴,使得处理效果大打折扣。

再例如,对当事人的心情,缺乏起码的理解。很少、甚至基本不与当事人通报服务进程。更有甚者,当事人主动与沟通案情,律师都觉得麻烦,于是关闭手机,以种种理由回避当事人等等。

还例如,有的律师,不在如何理解法律、运用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下功夫,却热衷于搞所谓的关系并以此为乐,与当事人津津乐道的是自己和法院、法官有什么样的关系,甚至指名道姓的把自己和个别法官之间非正常的关系作为自己的执业资本炫耀。

所以,这就出现了很多耐人寻味的事情。

例如,房屋买卖,大部分当事人都会求助于房屋中介,而不依托业律师。房屋中介,其工作人员的总体文化程度、法律专业水平,肯定是无法和执业律师队伍相提并论的。但是,为什么这样一类和法律有密切联系的业务,会涌向非法律服务机构呢?更让人不可理解的是,一起房屋中介服务,中介部门收取服务费一般都在一万元向上,而律师要受理一个律师费为一万元的案件,其艰辛程度有多大,作为执业律师应该都是有自己的理解的。

又例如,当事人对律师的期望,从律师对法律的理解,演变为对律师开口就是你认识某某法官吗?你能搞定某某法院吗?言下之意,律师似乎不是法律工作者,而应该是公关先生、公关小姐。

反思类似现象,对如此不正确的市场现象和价值颠倒,我们的理解是,问题出就出在律师的服务是否具有实在内容这个方面。

中介部门之所以能有那样的市场,我们比较一下执业律师和中介机构服务人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和做法,就应该能有基本的结论了。例如,对待当事人的称谓;办理具体事情的时候,谁先到达办事现场;办事过程中,各自走了多少路,跑了多少窗口;办事遇到困难,各自是如何与当事人沟通的等等。

在当事人的心目,律师似乎不是法律工作者,而应该是公关先生、公关小姐,这里面固然有非优质当事人(关于优质当事人和非优质当事人的问题,本文后续有内容详述)对法律、法制理解的偏差,有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得失的考虑,但是,此类并不乏见的社会现象,和我们整个律师行业中部分律师对当事人的不正当引导,是有很大关系的。

所以,缺乏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在律师服务过程中,把稳重理解为故作深沉;对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或故意高调的摆出一副见多识广,或认为只有故作冷淡才能显示自己在律师行业的地位;执业律师自己散布找律师不如搞关系,这些都是非常错误的,甚至是对律师行业有百害而无一益的。

为了使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具备以实实在在工作内容,成为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的基础和核心,我们应该在道多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方面,狠抓以下工作环节:

1)我们的律师必须养成良好的办公习惯;

2)法律服务的大部分工作,需要以文字或当事人可感知的方式,让当事人知道并且理解;

3)法律服务过程中,必须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当事人定期保持联系。这种联系必须制度化并纳入单位对律师的考核内容。

4)对不具备良好办公习惯的律师,给予必要的引导、敦促、警示,直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以优化多律师事务所的服务品质和口碑。

5)对以自身的行为误导当事人对律师正确印象,对以自身行为损害行业根本社会地位的律师,不论其可能在短期能给多律师事务所增添多少利益,都要坚决的将其置之道多律师事务所的大门之外。

4、法律服务理所当然应该获得服务对价。

法律服务理所当然应该获得服务对价,有几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1)执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获得对价理所当然。对自己应该获得的劳动对价,律师应该勇敢的面对自己的服务对价。

首先,律师是个行业,无劳动对价的行业,是没有生存基础的

其次,执业律师敢于获得自己劳动的对价,是执业律师对自己业能力自信的一种表现。如果一个律师自己认为自己获取的不是自己劳动的对价,或者自己就不应该、不配获得劳动的对价,那么,该律师就要反思自己的所谓劳动在当事人的心目是否有价值的问题了。

从根本上来说,执业律师如果连自己通过合法、合规的执业获取劳动对价的自信心都没有,有的只是偏离正途的旁门左道,那么这个律师的执业生涯,不仅对其自己来说是快走到尽头了,对律师行业来说,就是害群之马。

第三,执业律师获得自己劳动的对价,应该敢于收取,问心无愧。执业律师应该依法、合规获得自己劳动的对价并将对价视为自己获取更高对价的基础,不断的提升自己劳动对价的价值。

2)执业律师除劳动对价以外,不能巧取豪夺,攫取劳动对价以外的其他所得。

合法、合规的劳动对价足以体现一个优秀执业律师的自身价值。奢望、甚至巧取豪夺,攫取劳动对价以外的其他所得,不表现为一个执业律师执业能力,相反,是从本质上损坏一个执业律师对法律的忠诚,对当事人的诚信。

例如,执业律师以为当事人办事需要打通所谓关节为由,收取律师费以外的交际费等等。

3)执业律师应当有勇气向漠视,甚至无视律师劳动对价的行为坚决说“不”,坚决维护律师行业和执业律师应有的起码尊严。

有些奇怪的现象是,很多时候,一个当事人一边聘请律师,一边又持律师无用论,动辄指责律师“你又没什么事可做”,没什么作用。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需要律师帮助维权时,好像不是自己需要律师、信赖律师帮助自己维权,而好像是自己律师一口饭吃。

这些怪象是如何形成的,甚至还有一定的市场,值得执业律师认真反思。虽然有些律师可以靠出卖自己的尊严攫取利益于一时,但是,迁就这些怪象的,是执业律师缺乏脊梁,从根本上对整个律师行业不负责任的。执业律师应当有勇气向漠视,甚至无视律师劳动对价的行为坚决说“不”,坚决维护律师行业和执业律师应有的起码尊严。道多律师事务所及道多律师事务的执业律师,绝不对此类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多律师事务所需要拒绝或者必须要优化掉的在本所执业的律师的具体含义

道多律师事务所需要拒绝或者必须要优化掉的在本所执业的律师的具体含义是,行为具备唯利是图、急功近利、信口雌黄、恬不知耻这样表现的执业律师,是道多律师事务所拒绝接纳或者需要优化掉的执业律师。

(一)唯利是图、急功近利的具体表现及处理。

有些律师,在他们的心目中,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就是简单的金钱关系,甚至是不正当利益的捆绑。持有这样心态的律师,由表及里、由言及行就是一副奸商的嘴脸。对他们来说,够获得利益,是什么都可以做的,什么都可以放弃的。

例如,为攫取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当事人的利益、法制的秩序都是可以置之脑后、甚至是可以漠视或放弃的。对同行进行恶意攻击,搞不正当竞争等。

1、我们曾经有个律师对当事人说过,律师就是不收到钱不办事的。对此,我们的态度是,律师如果不能给当事人办事,那当事人是不会给律师交钱的。所以,在该律师不能和单位的这一工作理念相吻合的情况下,被我们优化出了我们的执业律师队伍。

2、我们曾经有个律师到单位来报喜说,你看,我能忽悠吧,这个案子给我拿下了。对此,我们当即向该律师指出,如果这个案件不是出于当事人自身维权的需要,不是出于当事人需要聘请律师的真实想法,而是你忽悠出来的结果。这样的委托合同,单位是不会盖章的。后来,由于该律师继续在工作中把自己的利益凌驾当事人的利益之上,该律师也被我们优化出了我们的执业律师队伍。将优化出去的理由,我们没有和其说大道理,我们只是和他说,你收取的律师费,只占当事人具体经济利益的2%都不到,为了这2%的利益,漠视了当事人98%的利益,这样的缺德事,我们是不做的。

3、若干案例表明,当事人之所以在自己已经聘请了律师以后,又到我们这里来咨询,有意向更换我们的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主要原因不是原来的律师法理和办案思路上的问题,而是原来的律师存在办案作风不踏实的问题。对此,如果我们的接待律师把当事人原来律师对法律的理解和办案思路贬低的一无是处,我们是坚决反对的。我们的观点是,出于自己的一点利益,同行进行恶意攻击,搞不正当竞争,这是在同行中挑起战火,这样的现象蔓延开来,恶性循环的结果,对律师市场的发展是有摧残和破坏作用的。

因此,我们要求我们的律师,对类似事情,我们需要注重的不是贬低同行,而是通过当事人的交流,让当事人感到我们能够将当事人是需要的维权工作,实实在在的落实到位。实践证明,优质当事人关心的并不是其他律师到底有多大的错误,而是关心我们是不是能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的帮助其维权。

所以,虽然本文不是重点探讨和分析律师行业以及执业律师身上存在消极因素,但是,概括起来说,如果某律师以一副奸商的嘴脸代替执业律师应有的业形象,道多律师事务所是绝对不能将其吸收到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队伍中来的,即使不慎吸收进来,也要坚决尽快优化出去。在不能敦促这样的执业律师优化出道多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多律师事务所应坚决采取果断措施,将该执业律师辞退。

(二)信口雌黄、恬不知耻的具体表现。

信口雌黄、恬不知耻的行为,要比前述急功近利、唯利是图复杂一些。因为这类消极行为,会同时对内表现在这些律师对待单位和同事的态度与行为上,对外表现在对我们服务对象的态度和行为上。

对内,这些律师对单位和同事的态度和行为,一般会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在应聘之初,就不着边际的胡言乱语。

例如,明明自己尚在生存线的边缘挣扎,但是,在应聘时却要在我们面前摆出一副腰缠万贯,不缺钱的样子(这种律师以后,在当事人面前必然也会这样对待当事人),用自己的言行暗示我们,他对这份工作不在乎,这份工作对他来说,是可有可无的。好像他不是来单位应聘的,而是单位求他来入职的。或者说他们就是来像逛商场一样到我们这里来顺便看看的。

又例如,有一次,在某偏远省份县级市一个律师事务所刚刚执业一年的律师,来我们这里应聘时,他声称自己现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有30多名执业律师,自己目前已经月薪过万。但是,在沟通过程中,涉及到他年薪12万,其对应的年律师收费是多少,并由此大致推算30个执业律师的年收入和该律师事务所的年总创收时,他的脸就红了,就不请自退了。

由此可见,大言不惭抬高不了自己,并不能真正的提升自己,反倒是很可能自找没趣。

2、入职之后,对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内容,恶意评头论足。

明明白白入职,是道多律师事务所一贯坚持的招聘原则。但是,就是有那么一些律师,入职前明明已经仔细阅读并签字认可涉及其入职后工作职责、工作待遇、工作规范的《入职告知书》,但是,还在入职后,在单位内部和同事面前散布单规章制度不合理的言论,似乎自己的工作职责等于单位对其强迫劳动,自己的工作待遇等于被单位刻薄,单位的工作规范等于多此一举。似乎单位和他人只有迁就自己,才是正确的;如果自己对单位和提示提供一点帮助,做出一点贡献,那就是自己被彻底冒犯。

所以,在道多律师事务所内部,大家有这样一个共识越是工作能力差的律师,工作态度越不好,越是怨天尤人,感觉自己大材小用。

3、明明有几窍不通,还自以为是、固执己见。

对待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需要排除的困难,有时甚至是常识性的基础问题,漠视或者敌视单位的指导性意见,对单位的指导性意见不是认真理解执行,并在执行中提升自己解决问题的水平,而是认为单位的指导性意见是根本不能或强其不能,表示自己不能或无法执行。或者是自以为是、固执己见。就曾有这样一个律师,明明按照单位的指导性意见,是可以排除办案过程中的困难的,但是,该律师就是自以为是,固执己见的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处理,最后,处理结果可想而知。当单位问其为什么不按照单位指导性意见处理问题时,该律师回答,因为将来法院的审判文书上写入的是他的名字,而不是单位的名称,所以,办案过程中,必须体现他自己的观点和做法。

这样的工作做派,是很难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这样的执业律师,是我们花再大力气,也难将其培养成一个合格的执业律师的。

对外,这些律师对单位和同事的态度和行为,一般会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管中窥豹、甚至是法理不通,还自我感觉绝对良好,自以为是夸夸其谈。

对很多属于法律常识类的问题,好像几代法官、几代律师都理解错误了。只有他才是第一个发现的。自我感觉极度良好的天花乱坠、沾沾自喜,脸都不红的高谈阔论却贻笑大方。

2、采取不正当的方式炫耀自己、满口胡说,以为当事人和自己一样智商有问题,其实暴露的是他较低的人品底线。

有的律师,明明自己尚在生存线的边缘挣扎,但是,在当事人面前却要摆出一副腰缠万贯的样子。这样的律师,不仅误导了当事人对律师行业收入的正确看法,也导致了税务等有关部门将律师纳入高收入监管对象的情形。简直是害己、害人、害同行。

还有的律师,到处标榜自己是某一专项的高明律师,其实,其言谈所涉及的内容,在大学二年级的教材上就已经写得很清楚了。

更有些律,案件胜诉了,过程被他说得比小说还要精彩。案件败诉了,丝毫不去考虑从法理上如何进一步去救济当事人,而是百般抵赖自己的工作不足。

所以,概括起来说,具有唯利是图、急功近利、信口雌黄、恬不知耻行为表现形式的律师,核心的问题是:第一,缺乏起码的道德底线。此类律师,随时会成为影响或破坏律师事务所稳步发展的定时炸弹。第二,缺乏知耻而后勇的品质。此类律师,几乎是根本无法融入道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队伍的整体合力之中来的。这样的律师不仅其本人成为不了一个好律师,更会将单位的其他律师引入歧途,其危害性对单位、对行业都是巨大的。

需要特别强调和注意的是,唯利是图、急功近利、信口雌黄、恬不知耻这类现象,不仅仅存在于部分所谓的成熟律师身上,更可怕的是还经常会表现在不少刚刚步入执业律师行列的新律师身上。这就不仅可唾弃,而且很恐怖了。这关系到一个单位,甚至是一个行业的生命力。所以,对某些年轻律师我们评价是,如果其:

1、做律师二年,律师行业中有那么多几代律师传承下来的优点没学到,律师行业沉淀下来的消极因素,几乎一学就会,甚至无师自通。

2、说到工作,飘忽地站在战略高度夸夸其谈;具体做事,毫无章法。

3、内心深处把律师行业当做阿里巴巴宝库,以为只要身份上是执业律师了,随时向别人表示一下自己是律师,就等于知道芝麻开门的咒语,就可以一夜暴富、满载而归了。

4、认为单位的智商是可以轻视的,认为单位执行规章制度的决心是可以挑战的。其实,单位和单位的同事对其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所谓小聪明,早已心知肚明。将单位和单位的同事为了使其自悟并改正,而给其留出的自悟改正期间,视为单位软弱无能,不敢对其进行坚决的处理。

这样的律师,是我们坚决要将其拒之门外或优化出道多律师事务所的。

 

【本章节小结】

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是大事。也许,这个建设过程是痛苦的,但是,这种痛苦是一支有战斗力、能代表中国律师的、律师队伍的建设过程中,一个有方向感的律师事务所肯定会经历的。造就这队伍,对一个律师事务所来说,是百年大计。因此,一支有目标,循序渐进、孜孜不倦的去追求司法公正和律师荣誉的律师队伍,是律师事务所的立身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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