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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失败受伤害,律师减轻举证责任使其全面获赔

2024年04月10日 273次浏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导读】 甲前往乙医美工作室注射丰胸针,出现不良反应还留下了疤痕。孙律师认为,以人身损害主张权利需甲承担证明责任,而以服务纠纷起诉,则由乙证明其服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对甲更有利。最终因乙无法举证,被判赔偿甲医疗费、美容服务费的三倍,同时向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智慧选择维权方向,最大化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和乙认识后,因为乙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个人“XX微整形医美”工作室可提供丰胸针、瘦腿针、水光针、美白针等等服务的内容,甲遂向乙咨询与丰胸针注射有关的问题,乙向甲发送多张有关丰胸针良好效果的照片和视频进行展示,并声称自己是大牌整形医院的挂职医师。于是,甲向乙支付了N万元费用后,到乙的工作室接受了丰胸针的注射。甲在接受了丰胸针的注射以后,出现高烧不退、胸部红肿、溃烂等病状。甲到医院就诊,诊断结论为乳腺炎、乳纤维腺瘤。不仅如此,甲的胸部还出现了难以祛除的疤痕。甲去找乙却发现,乙的“XX微整形医美”工作室已经人去楼空。甲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要求乙出面解决问题,乙一直对甲避而不见。

甲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知甲,甲可以根据乙的行为给甲造成的身体伤害,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

甲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给甲提供的法律建议,不失为甲依法维权的正当思路。但是,如果按照这个思路处理本案,本案就会被定位成人身损害赔偿类诉讼。如果这样,甲就要针对乙“对甲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行为与甲受到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种在诉讼过程中“自加举证负担的行为”,应当不是智慧的诉讼选择。因此,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我们可以将“乙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个人‘XX微整形医美’工作室可提供丰胸针、瘦腿针、水光针、美白针等等服务的内容”和“甲接受丰胸针等服务的后果”结合起来,以服务纠纷向法院起诉。这样,就会导致乙需要针对自己“为甲提供丰胸针等服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这才是在诉讼过程中减轻甲负累的睿智做法。

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认为,根据“乙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个人‘XX微整形医美’工作室可提供丰胸针、瘦腿针、水光针、美白针等等服务的内容”和“甲接受丰胸针等服务的后果”这二个基本事实,甲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向法院起诉维权,要求乙赔偿。

诉讼过程中,由于乙不能就自己“为甲提供丰胸针等服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提供证据,为最大化甲的合法权益,孙建美律师代理甲,又向法院提出了以下二个诉求: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要求乙按照甲支付给乙的服务费的三倍对甲进行赔偿。

2、根据“接受了丰胸针的注射。甲在接受了丰胸针的注射以后胸部还出现了难以祛除的疤痕”的事实,要求乙向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1)乙赔偿甲的医疗费;(2)乙按照甲支付的N万元服务费的三倍对甲进行赔偿;(3)乙向甲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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