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52410809
025-52410819

  • 1
  • 2
  • 3
  • 4
  • 6
  • 502813699447328768
  • 7
  • 8
  • 9
  • 12
  • 16
  • 418294880750669824
    联系方式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电话:025-52410809 025-52410819
    传真:025-52410809-805
    邮箱:ddwq@vip.163.com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号南京国际金融中心19楼
当前位置:首页 > 道多案例 >

打卡途中摔骨折,律师力促工伤认定获高额赔偿

2024年03月30日 812次浏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下班打卡途中,甲意外摔成外踝骨折,与乙公司就是否构成工伤产生分歧。黄晨婕律师约见乙公司领导向其阐明法理并进行有效沟通后,乙公司主动为甲申报了工伤,后黄律师还判断甲应已经达到十级伤残的程度,经鉴定确实符合该标准,最终使甲获得高额工伤待遇。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分析劳资争议的根本原因,有效依法促成劳资争议的和谐处理。既为双方当事人免除了诉累,又全面实现了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是乙公司的员工。某日,甲在去单位一楼进行下班指纹打卡的途中,在单位的楼梯上滑倒,造成脚部外踝骨折。根据医生的建议,甲向公司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申请了病假。后,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乙公司没有为甲申报工伤是违法的,甲可以依法维权。甲遂找乙公司交涉。乙公司认为,外踝骨折不能构成工伤。为此,甲和乙公司双方为此发生了较为激烈的争执。

甲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理性地认知乙公司认为,外踝骨折不能构成工伤这一问题,我们不可以把乙公司的这一观点绝对地推定为乙公司完全漠视甲的合法权益,而是应该理解为在外踝骨折能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上,甲和乙公司双方各执己见。因此,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甲可以依法维权的观点,虽然在法律上是无懈可击的,但是,如果我们将乙公司和甲各执己见,简单推定为乙公司刻意侵犯甲的合法权益,这未必有利于消除劳资双方的争议,未必有利于和谐劳资关系,更未必有利于甲快捷、顺利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认为:如果针对外踝骨折能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乙公司和甲之间确实存在的各执己见现象,我们能够先和乙公司沟通并让乙公司理解,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伤害是属于工伤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这对甲和乙公司停止争执,均理性、依法地处理本案来说,应该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推进。

为此,在征得甲的同意后,黄晨婕律师约见了乙公司的领导并向其表明,律师来乙公司沟通,绝不是要把乙公司和甲之间关于外踝骨折能否构成工伤的严重争执推向更加激烈,而是希望能过通过法律的途径,把甲和乙公司之间的严重争执引导为和谐与趋同。如果能实现这样的结果,这无疑是在免去诉累,通过和谐方式依法处理本次劳资争议的同时,还能达到最佳处理效果的良好选择。

针对黄晨婕律师的意见,乙公司领导表示,通过和谐方式处理本次劳资争议本来就是乙公司的根本愿望。

为此,黄晨婕律师建议乙公司主动为甲申报工伤,把本次劳资争议的处理,引入法律的途径,依法解决乙公司和甲之间有可能愈演愈烈的劳资争议。

乙公司采纳了黄晨婕律师的建议,主动以公司的名义为甲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甲在去单位一楼进行下班指纹打卡的途中,在单位的楼梯上滑倒,造成脚部外踝骨折构成工伤,达到工伤十级。

根据前述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甲在黄晨婕律师的指导和乙公司的配合下,不仅依法享受到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且还由于自己的工伤等级已经达到十级,同时获得了等于其本人7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法定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案件处理结果】 甲和乙公司均免去了诉累,和谐地处理了本场劳资争议。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实现。

Copyright ? 2016-2021 www.ddw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苏ICP备1108368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