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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遭继母隐瞒,她的祭奠权该如何保护?

2024年03月18日 153次浏览

承办律师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父亲去世遭继母等人隐瞒,使甲错过祭奠造成其莫大的遗憾和痛苦,甲欲维权却不知是否可行。黄晨婕律师提出,尽管法律未规定祭奠权,但甲祭奠父亲的权利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继母等人向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面对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内容,运用法理厘清涉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化解法律困惑,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乙二人是姐弟关系。AAAA年AA月,甲、乙二人的父母丙、丁离婚。丙、丁约定,离婚后甲由母亲丁抚养、乙由父亲丙抚养。后,丙与A结婚。

LLLL年LL月LL日,甲接到派出所民警为丙销户的通知后,甲才知道丙因年老多病已经在三个月前去世。甲认为,乙和A的行为导致甲错过了祭奠父亲丙的机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拟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助其向法院起诉维权。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因为,我国的法律没有关于祭奠权保护方面的明确规定,所以,甲向法院起诉,很可能会存在一个“听起来甲确实有道理,但是,甲要依法维权又无法可依”的问题。为此,甲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1、乙和A的行为导致甲错过了祭奠父亲丙的机会,这显然妨碍了甲祭奠自己父亲祭奠权之实现。2、由于甲和丙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因此,尽管在本案中不存在与“甲和丙的血缘关系”有关联的财产内容,但是,由“甲和丙的血缘关系”决定了的、甲和丙双方在人格方面的关联,是不可分割的。据此,虽然我国的法律没有关于祭奠权保护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在本案中,根据法律关于人格权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甲的祭奠权。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认为,我国法律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是通过《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来体现的。该法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该法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全面、认真、准确地理解《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祭奠权显然属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据此,黄晨婕律师向法庭提出:

1、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乙和A的行为导致甲错过了祭奠父亲丙的机会,侵犯了甲祭奠自己父亲祭奠权

2、根据乙和A侵犯甲祭奠自己父亲祭奠权的事实,乙和A应当向甲赔礼道歉,并向甲支付必要的精神抚慰金。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和A向甲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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